一、何謂公司債
公司債是發行公司向市場籌措長期(一年以上)資金的金融工具之一,屬於可轉讓的有價證券。發行公司依發行時所訂定的發行條件,定期支付一定利息予投資人,並於到期時償還本金。
二、企業發債需求因素
債務證券化,可於市場上進行買賣
避免股權稀釋過度,不影響公司經營權
可避免股本膨脹與發揮財務槓桿原理
籌資管道增加,企業財務規劃多元化
公司債利息費用具節稅效果
資金來源穩定,優於銀行貸款
把握利率低點,並鎖定長期資金成本最為有利
三、公司債分類方式
按擔保情形:銀行保證、有擔保品、無擔保(需經信評)
按付息方式:固定利率、浮動利率、結構式、到期一次付息
按股權關聯性:可轉換、不可轉換、可交換
按還本方式:到期一次還本、分次還本
四、公司債發行的相關單位

五、公司債募集方式



六、公司債募集發行相關法令
(一) 國內普通公司債發行茲受以下法令規範:
公司法
證券交易法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証券處理準則(簡稱『處理準則』)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法規(簡稱『自律規則』)等規範
(二) 公司債發行相關法規
核准程序(公司法246條):
由董事會決議發行,嗣後向股東會報告。
發行限額規定(公司法247條):
發行限額:(淨值-無形資產)
無擔保限額:1/2(淨值-無形資產)
發行限額規定(證交法28-4):
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 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 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不受公司法第二 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無擔保公司債發行之禁止(公司法249條):
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者。
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者。
有擔保公司債發行之禁止(公司法250條):
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
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者。但經銀行保證發行之公司債不受限制。
處理準則第22條:
公司發行公司辦理發行公司債案件,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經證期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信用評等報告:
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時,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
發行以資產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時,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
發行經金融機構保證之有擔保公司債,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或該金融機構最近一年之評等報告。
處理準則第23條:
採申報生效制,屆滿七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自律規則第42條:
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發行之普通公司債,除下列情形外,應視為同一券種:
保證機構或資產擔保品不同者。
發行年期不同者。
計息方式不同者。所稱計息方式不同,係指以固定利率計息或浮動利率計息而區分為不同者;或雖同為浮動利率計息,惟其結構方式不同或採取之指標利率分屬不同市場,而可明確區分者。
其他發行條件或特別條款之設計顯有不同者。
自律規則第44條:
發行辦法應載明發行公司於次級市場買回所發行之普通公司債經買回後應即註銷,不得再行賣出。
七、實例:
華南金決議發行無擔保公司債,計99億元 ( 2012/11/13 14:37 嘉實資訊 )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2880) 華南金公司101年10月29日公告
董事會決議發行101年度第1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
1.董事會決議日期:NA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1年度第一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臺幣玖拾玖億元整;依發行條件不同分成A、B兩種券,其中主順位債A券發行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億元整,次順位債B券發行金額為新臺幣肆拾玖億元整。
4.每張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整。
5.發行價格:依面額十足發行。
6.發行期間:A券發行期間為五年,B券發行期間為七年。
7.發行利率:A券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年息1.23%,B券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年息1.55%。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為償還屆期之公司債及充實營運資金,強化資本結構。
10.承銷方式:未委託證券承銷商對外公開承銷。
11.公司債受託人:元大商業銀行信託部。
12.承銷或代銷機構:無。
13.發行保證人:無。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
15.簽證機構:無。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不適用。
17.賣回條件:不適用。
18.買回條件:不適用。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20.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本資料改作自 「債券學院」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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