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理基礎:個資法§1 vs. 憲法§22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293、509、535、585、603) p.11~

2. 他國法理基礎:美 = 隱私的限度僅限個人自然人,法人不適用;德 = 自我決定權 vs. 資訊自決權 p.30~

3. 競合:當事人同意 vs. 公益;資訊自決權 vs. 資訊隱私權 p.40~

4. 個資定義:用以描述資料與個人間之作者關係、敘述關係、指示關係等內容是謂 p.90~

5. 個資保護八大原則:蒐集限制、利用限制、個人參與、方法公開、明確目的、品質確保、安全防護、責任追究 p.44~

6. 個資保護附屬三原則:特資禁蒐、明確告知、外洩通知 p.97~

7. 明確告知後當事人之同意,生效四要件:歐盟資料保護指令§29 = 出於明確告知後之同意、出於自由意志、清楚明確的表達、指明該資料處理利用之目的特定 p.53~

8. 我國個資法修正五目的:擴大保護客體、擴大適用主體、義務增訂、提高罰責並加強監督權責、團訟適用 p.51

9. 根據 「北市政府警局錄影監視系統設置辦法、管理注意事項、影像處理利用補充規定」 等三法規命令,現行北市警局對監視器之管理三原則:錄影內容,人民僅有調閱權、擴大 LPR (license plate recognition systems;車牌辨識系統) 之設置 (44 處→ 500 處)、因隱私權與比例原則故,不得將該資料移為行政罰舉發用 (交通取締、環保汙染等) p.118

10. 對於北市警局管理監視器之檢討與建議有七:設置目的用語過於空泛、設置地點選擇應有明確標準、設置地點應予公告、應有監督機關、相關人員應定期教育訓練、應定期檢討執行效果、監視器設置處所應有標示  p.139~/p.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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