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127 修法已通過,考試同學須注意。行程法 127 可以用行政處分去要了,但在確定以前,尚不可以行政執行。
最高行 104.6. 第一次決議:
以後就用不到了.....先前有一題選擇題,答案要改了,請參下方題目。
三讀條文規定,行政機關依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尤美女會後受訪說,舉例而言,行政機關徵收人民的土地,給人民補償費,幾年後發現補償費算錯了、多給了,要向人民討回這筆錢,現行規定,這部分屬於不當得利,要向人民討回來,但對人民而言,要給或討回都是行政機關說了算。
尤美女說,依照民法規定,「不當得利」行政機關應該透過提告,等法院判決後人民再返還,但以前行政機關便宜行事就發給處分命令就要人民把錢返還,最近最高法院判決,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以一紙行政處分就要人民返還,這是剝奪人民權利,因此行政院提修法,將行政機關用行政處分要求人民返還方式法制化。
她認為,應透過法院提告處理對人民保障比較有利,但行政機關反對,後來朝野同意行政機關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同時也增訂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送強制執行。
【案例練習選擇題】
D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100律-23】
答案:B(看來以後這題要改答案了!)
【案例練習申論題】
◎某地方法院法警甲因連續六個月違法支領勤務加給,經服務機關發現並通知其限期返還後,仍不繳回其違法支領之金額。請問其服務機關若欲尋求方式追繳,應循何種途徑為之? 【99司四法警】
◎某甲向主管機關申請老人年金,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主管機關嗣後發覺某甲未達法律所規定之年齡,得否向某甲追討已核發之年金?如某甲拒不返還,主管機關應循何種途徑為之?試附理由詳述之。(25分)【100鐵特高員三級第二題】
◎甲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低收入戶補助,經其核准,每月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1 萬元。領取滿 1 年後,該管機關方發現甲提供偽造資料,並不符合社會救助法領取低收入戶補助之法定要件,乃溯及既往撤銷原先授益處分。請問該管機關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命甲返還所領取之補助 12 萬元?(25 分)【97司三書記官第一題】
(二)又,行政機關依前開條文規定所行使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請求權,在學理上原 有得否以行政處分之方式為之的爭議。今請從否定說立場,說明行政機關如何行使該項權利,必要時並依何種法律所規定之強制執行制度贯徹其權利行使? (10分)【102司三書記官第一題】
以上文字,要感謝悉達多公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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