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三段論證結構 分析羅馬書全書的觀點:

第一章

1:1 保羅自我介紹

1:2~1:4 全信要旨,也就是福音,的所由根據是耶穌、介紹耶穌的地位、

1:5~1:6 保羅信耶穌、羅馬人中也信耶穌

1:7~1:15 寫信的原因:願恩惠平安歸與羅馬人、終能得平坦的道路往羅馬宣教、屬靈的恩賜分給羅馬人、在外邦人中間得果子 (最後一戰是羅馬)

(以上為前提 a)

1:16~1:17 福音與神的關係

1:18 說明神對於凡阻擋這個福音真理的人充滿憤怒

1:19~1:32 進一步說明這些阻擋真理之人的所作所為

(前提 b)

第二章、第三章

2:1~2:10 以詰問與責說方式探究阻擋真理之人的所作所為,這些行為阻擋了神給人準備的恩惠,便是違背了神的律法

2:11~2:16 神對律法與審被犯罪的標準

(前提 c)

2:17~2:29 以之檢視猶太人的作為

3:1~3:8 以之再次檢視猶太人的作為 (變更視角)

(涵攝 d)

3:9~3:12 得出 '猶太人與外邦人無異,都是罪人' 的結論

3:13~3:18 再次檢視猶太人的作為 (譬喻或具體、感嘆或指責)

(結論 e)

(a+b+c+d+e = 論證系統 A = 人類的違法性、累犯性、與無自救能力性,並說明該屬性與族群無關)

3:19~3:27 神的律法、律法的實踐性、與耶穌與律法實踐的關係 (因信耶穌而稱義得救)

(前提 f)

(涵攝 論證系統 A,為免重複,原文此略)

3:28~3:31 神要以人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結論 g)

(f+A+g = 論證系統 B = 人類無力自救,神差遣耶穌救人,無論是否為外邦人,人仍能因信耶穌代人承擔罪孽而使人稱義)

第四章

4:1~4:8 以猶太人亞伯拉罕的事實行為為論證系統 B 援引實例,因為在 B 定義域中有 {猶太人、外邦人},且猶太人亞伯拉罕因信稱義

(前提 h)

4:9~4:13 說明亞伯拉罕因信稱義之時點,其身分尚為 '外邦人' (未受割禮;這裡隱藏了一個三段論證,主論證基礎見創世記第十七章:受割禮才是與神立約為民、亞伯拉罕當時未受割禮、所以亞伯拉罕當時仍非屬神的立約下的子民;次論證基礎,也就是割禮在當時的重要性,以支持用 '割禮與否' 來斷定是否為外邦人的信效度,見出埃及記4:24)

(涵攝 i)

4:14~4:15 說明 '信' 與 '律法' 的不相容性。此為論證系統 B 的補充說明

(前提 j,邏輯上此段應置於 前提 h 之前)

4:16~4:22 進一步說明亞伯拉罕因信稱義後的事實行為

(前提 k,邏輯上此段應置於 h 之後)

4:23~4:25 外邦人亦可因耶穌而得救

(結論 l)

(B+j+h+k+i = l = 論證系統 C = 因信稱義原則,同等適用於外邦人)

第五章

5:1~5:5  論 '信' 的性質

5:6~5:8 論基督對人的 '愛' 的性質

5:9~5:11 論 '相信神愛世人並為罪人而死使罪人稱義' 的效果,為  5:1~5:8 的彙整:眾人犯罪,一人擔罪

(前提 m)

5:12~5:13 根據事實說明罪由夏娃一人 (哥林多後書 11:3) 而來,律法也是:一人入罪,眾人犯罪

(前提 n)

5:14~5:16 說明一個由 '一人而起、眾人受苦'、後由 '一人而終、眾人得救' 的外顯現象,並暗示其中潛藏的 '表象巧合',實為神的早已預備的救贖安排

(前提 o)

5:18~5:19 無論從實質、或簡整的外觀,都可看出神安排耶穌基督成為人類救贖的歷史意義

(涵攝 p)

5:20~5:21 律法生罪、恩典赦罪、罪叫人死、恩典得生

(結論 q)

(m+n+o+p+q = 論證系統 D = 人當相信神對人的愛,這是逃離完美律法框架下的唯一出路)

第六章

6:1 第一次從反面角度提出觀察罪與恩典因果關係的問題意識

(問題 r)

6:2 罪與恩典不是 '相生關係' 而是 '派生關係'。

(問句形式的反詰問作為第二結論 s,邏輯上應置於 v 後)

6:3~6:7 死為罪的歸屬,耶穌基督為人類的罪而死

(前提 t)

6:8~6:10 人類相信耶穌基督為人類的罪而死

(涵攝 u)

6:11~6:14 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所以不要容罪在必死的身上作王而順從私慾,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因乃在恩典之下

(第一結論 v)

(r? t+u = v+s 論證系統 E = 罪與恩典於派生關係下的時間線性次序確立後所建立彼此的定位)

6:15 第二次從反面角度提出觀察罪與恩典因果關係的問題意識

(問題 w) 

6:16~6:17 作為順命的奴僕,以致成義,並從心裡順服了所傳予道的模範

(涵攝 x、結論 y;前提為論證系統 E 之第一結論 v)

(w? v+x = y 論證系統 F = 人因相信恩典選擇為義的奴僕後,結果便是永生)

6:18~6:19 陳述罪的奴僕與義的奴僕之態樣

(非三段論證。在論證系統 F 之下換質換位律之應用 'if p, then q')

6:20~6:23 是義便不是罪、罪是死、義是永生

(非三段論證。在論證系統 F 之下換質換位律之反面說法 'if not p, then not q')

第七章

7:1~7:3 律法管活人,人死便脫離律法的管轄

(前提 z)

7:4 在律法中人已死,故不再屬律法管轄,而是恩典

(涵攝 aa + 結論 bb)

(z+aa = bb = 論證系統 G = 人已死在律法中,死了便可脫離律法管轄;人卻可以活在恩典裡,成為恩典的奴僕)

7:5~7:13 進一步闡述罪叫人死的過程與原因、人表象上看來乃因律法而死,其實真正讓人死的是罪

(非三段論證。補充說明論證系統 G 的內容)

7:14 律法是屬乎靈,但人屬乎肉體的,肉體已賣給罪

(前提 cc)

7:15~7:21 討論人屬乎肉體,還是屬乎聖靈

(涵攝 dd。涵攝於前提 cc 與另外三個 '隱藏前提':一是 '屬乎靈者,能知能治己身所為;屬乎肉體者,皆難'、二是 '生命是由 '自由意志' 統領心靈與肉體所組成的機制,但肉體現在已經屬乎罪 (前提 cc)。人的自由意志可選擇要在哪個基底之下作奴僕,各有不同的效果';三是 '罪也有一個 "意志",要人順從肉體生活,於是與人的自由意志產生對抗)

7:22 人的自由意志選擇了神

(涵攝 ee)

7:23~7:25 故為二分;人 = 自由意志+靈 (屬乎神、永生) + 肉體 (屬乎罪、死滅)

(結論 ff)

(cc+dd+ee = ff = 論證系統 H = 人身心靈產生二分,心從靈向永生為一部、身欲從罪而取死,是為另一部)

第八章

8:1~8:18 就論證系統 H 中取死的一部,說明免於取死的辦法:1. 肉體軟弱有所不能完全律法,所以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在肉體中定了罪,故死債已了。2. 基督若在你們心裡,身體就因罪而死,心靈卻因義而活。而此辦法施行後,會與神在世上一同受苦,但也必和神一同得榮耀。

(非三段論證。補充說明論證系統 H 的內容)

8:19~8:25 說明屬靈生活的苦楚,需要忍耐等候

(非三段論證。補充說明論證系統 H 的內容)

8:26~8:27 說明忍耐等候中有聖靈幫助

(非三段論證。補充說明論證系統 H 的內容)

8:28~8:30 神愛世人,讓人稱義並得榮耀

(前提 gg)

8:31~8:36 人有神助則必然得勝

(涵攝 hh。其中隱藏前提:神必得勝)

8:37~8:39 靠著愛人的主一切世上已經得勝有餘

(結論 ii) 

(gg+hh = ii = 論證系統 I = 人以意志選擇屬靈永生,與屬乎罪與死之肉體情慾對抗,從中有神的幫助,且必然得勝有餘)

第九章

9:1~9:5 說明以色列人為神所揀選

(前提 jj)

9:6~9:15 定義 '神揀選的以色列人'、舉例說明神揀選的表象恣意性,說明任意行為無法成為獲神揀選之充要條件

(涵攝 kk)

9:16~9:18 神的憐憫與揀選是表象恣意的,無可干與

(結論 ll)

(jj+kk = ll = 論證系統 J 神的憐憫與揀選是表象恣意的,即便連以色列人的不獲揀選也不例外)

9:19~9:29 進一步說明神恣意揀選下身為人的不可抗力與無奈

(非三段論證。補充說明論證系統 J 的內容)

9:30~9:33 說明 '外邦人得了義,以色列人反得不著義' 亦屬神表象恣意揀選的範圍

(結論 mm。隱藏的三段論證,說理同上,論證系統 K = 神的憐憫與揀選是表象恣意的,即便外邦人也能得救)

第十章

10:1~10:4 說明以色列人不被揀選的原因:不按著真知識、想要立自己的義

(非三段論證。補充說明 論證系統 K 的內容)

10:5~10:13 說明 '信心的義' 與 '摩西的義' 其實是一樣的,而以色列人所追求的是自己的義,與之不同、重申這樣的義亦適用於外邦人

(非三段論證。補充前四節的內容)

10:14~10:18 說明傳福音,也就是將上述 '稱義' 的簡單方法傳到地極,的重要

(非三段論證。說明 '傳福音' 的必要與重要)

10:19~10:21 說明並感嘆以色列人對此的不聽從

(非三段論證。補充前五節內容與以色列人的關係)

第十一章

11:1~11:6 (神的揀選,雖然表象上是恣意的) 說明是出於恩典的揀選,而不是 '出於行為' 的揀選

11:7~11:10 說明以色列人的頑梗不化

11:11~11:12 說明以色列人頑梗不化與相信接受保羅所傳福音後的效果

11:13~11:21 說明外邦人因以色列人頑梗不化與相信接受保羅所傳福音後的效果

(非三段論證。均為補充前章內容)

11:22~11:24 說明以色列人與外邦人的主從關係並各人當有的態度與當行的事

11:25~11:27 說明以色列人,雅各家以下所有人都將得救

(非三段論證。為前章與本章內容之小結)

11:28~11:32 外邦人之所以為外邦人,乃因外邦人列祖的不順服;以色列人之所以仍會得救,乃因列祖從前的順服。故因一方的順服而蒙揀選,又因一方的不順服而蒙憐憫

(非三段論證。補充7~21節的內容)

11:33~11:36 頌讚詞

(非三段論證。感嘆語或慣有應用文格式)

第十二章

12:1~12:21 教導外邦人的行事準則 (一)

(非三段論證。教誨訓示)

第十三章

13:1~13:14 教導外邦人的行事準則 (二)

(非三段論證。教誨訓示)

第十四章

14:1~14:23 教導外邦人的行事準則 (三)

(非三段論證;但 14:9 + 14:11 =  前提 nn:基督要作死人並活人的主、萬膝萬口必向神跪拜承認;隱藏涵攝:人不是神;14:13 = 結論 oo:人不可彼此論斷,也不給弟兄放下絆腳跌人之物)

(nn = oo = 論證系統 L = 不可彼此論斷、亦不可因自己行為絆倒他人)

第十五章

15:1~15:8 教導外邦人的行事準則 (四)

(非三段論證。教誨訓示)

15:9~15:14 再次說明神亦因信將諸般的喜樂平安充滿外邦人的心,同樣可藉由聖靈的能力而生盼望

(非三段論證。重申 論證系統 A、B、CI、J、K 之主要意旨)

15:15~15:21 說明自己傳此福音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非三段論證。重申自己於前第一、三、九、十一章所提及傳福音給外邦人的宣教任務)

15:22~15:29 說明自己與羅馬人有關的未來行程

(非三段論證。敘述個人在行程上的規劃)

15:30~15:32 敘述相關未來行程個人的想望

(非三段論證。敘述個人在上述行程上的希望)

15:33 信末的祝福

(非三段論證。應用文結尾格式;版面安排上應置於第十六章開頭)

第十六章

16:1~16:2 舉薦

16:3~16:16 問安

16:17~16:20 勸勉與祝福

16:21~16:24 問安

(非三段論證。應用文結尾格式)

16:25~16:26 帶有勸勉性質的說明:只有神能以保羅所傳的福音與隱藏的奧祕堅固外邦人的心、並依神命藉眾先知書指示萬民的奧祕如今已顯現,好讓外邦人信服真道

(非三段論證。以應用文結尾勸勉格式,再次重申自己所傳講之福音為乃受神之命定,為要使外邦人得救)

16:27 祝福 

(非三段論證。應用文結尾格式,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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