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不作為犯' 時,有四個名詞須要先明白:

一、純正不作為犯:對於法律上有 '明文' 規定 '某不作為為客觀構成要件' 下而實行所述不作為之人

二、不純正不作為犯:對於當遵守法律上之 '應行義務'、'訓誡命令' 等規定卻不作為該規定規範之人

三、排他支配性:具有職務上、即時資訊上、地位上、狀態上的 '支配危險能否發生的關鍵決定'、通念足認有賦予期待與信賴作為而負有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義務之情形

四、保證人地位:排他支配性之具體化,也可以說排他支配性為保證人地位之 '上位概念'。學界分為七種:法令規定你有義務、緊密生活關係下你有義務、雖無明文規定,但你自願承擔義務、你為危險共同體之一、你幹了危險前行為、你對危險前行為的發生有防止義務 (監督危險源)、你是場所管理者

所以邏輯上,只要具備 '排他支配性' 而不作為致犯罪結果危險之發生者,便屬 (不純正) 不作為犯;若具備了 '保證人地位' 而不作為致犯罪結果之危險者,便 '具體、明顯、當然' 具備了排他支配,則更加屬於 (不純正) 不作為犯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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