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前條相比,非訟事件的新舊法適用又不太一樣了,靠。整理如下:
第一項 跨新舊法之處分程序,已經處分的 (如撤銷、擔保金發還及效力等) 依舊法;還沒處分的,依新法終結該程序。
第二項 新法施行前已經終結的所有的家事訴訟或非訟事件,其異議、上訴、抗告、再審的 '管轄問題',從舊喔!這裡是前條 '程序從新' 的例外!
第三項 依舊程序取得的執行名義,從新法第五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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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條相比,非訟事件的新舊法適用又不太一樣了,靠。整理如下:
第一項 跨新舊法之處分程序,已經處分的 (如撤銷、擔保金發還及效力等) 依舊法;還沒處分的,依新法終結該程序。
第二項 新法施行前已經終結的所有的家事訴訟或非訟事件,其異議、上訴、抗告、再審的 '管轄問題',從舊喔!這裡是前條 '程序從新' 的例外!
第三項 依舊程序取得的執行名義,從新法第五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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