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權主義又稱當事人處分權主義、當事人進行主義,有關訴訟程序之開始、結束、進行,取決於當事人之意思為之,但於公益之要求、非訟事件等情形則受限制。與職權調查主義相對,源於私法自治之原理。

第一層面:訴訟之開始,由原告決定。
第二層面:審判之對象與範圍,由原告決定。
第三層面:雙方當事人 (捨棄、認諾、撤回、和解) 得決定訴訟之終結。

進一步的解釋,請參考新學林網路申論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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