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連結是一份對濫訴的申訴評估:

王敏申訴宣家濫訴案調查報告

按此格式內文架構本案事實理由之後,再補充以下二點為結論:

@ 向司法痛陳濫訴浪費大量司法資源,受訴者已可視為受暴者,因長時間須面對出庭壓力,無法規律正常工作生活。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林美薰表示,離婚夫妻間為了監護權與探視等問題不斷騷擾對方,並以訴訟施壓,逼迫個案對造出面。案件類型跨刑事、民事、家事、行政執行等,審級亦從地檢署至高院都有。

故應認濫訴為家暴的一種形式,意圖是操控、壓迫、破壞名譽,逼迫想脫離家暴的被害人出面或復合,其衝擊不亞於任何形式的暴力;有時也是一種財經優位階級的霸凌,不惜浪費大筆資金、與無良律師聯手濫訴,此亦為富有者對收入不豐者上對下的壓迫。本人屢屢受起訴人以家暴為由藉訴訟要脅,剝奪本人僅存一半之監護權,使本人深受濫訴之苦,其中多數涉及監護權爭奪;有鑑以往,該行為顯無法保障濫訴被害人與子女免於騷擾,往往經歷數年訴訟凌虐,讓孩童無法安心學習,無法安穩生活、本人則身心俱疲,又要擔心孩子可能遭受疏離與誤導,終日活在不安與煩擾之中。

盼下次對造若再以 '相同新事證' 另行起訴時,法院能透過本次陳情提高對案件濫訴可能的敏感度、請求考慮對造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二、三項之適用。

@ 已為本次陳情與答辯之後,本人認為本人家庭親子關係,已足夠明確,無須再另為答辯,對造之心態,昭然若揭。故 鶴一航大律師 若仍承接本案後續、續以 '新事證' 為對造之委任代理對本人提起相關民刑事訴訟,本人應將該律師與相關複代理人等行為,以違反律師法第 36 條為由,向律師公會檢舉之。若成立,本人願將自身家醜公諸於社會、報請司改會刊登訴訟全程始末,以協助抵制不當濫訴歪風與揪出無良律師,降低司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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