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加福音 6:17~49

主耶穌醫病、趕鬼、傳道

17 耶穌和他們下了山,站在一塊平地上;同站的有許多門徒,又有許多百姓,從猶太全地和耶路撒冷,並推羅、西頓的海邊來,都要聽他講道,又指望醫治他們的病;
18 還有被污鬼纏磨的,也得了醫治。
19 眾人都想要摸他;因為有能力從他身上發出來,醫好了他們。
20 耶穌舉目看著門徒,說:你們貧窮的人有福了!因為神的國是你們的。
21 你們飢餓的人有福了!因為你們將要飽足。你們哀哭的人有福了!因為你們將要喜笑。
22 人為人子恨惡你們,拒絕你們,辱罵你們,棄掉你們的名,以為是惡,你們就有福了!
23 當那日,你們要歡喜跳躍,因為你們在天上的賞賜是大的。他們的祖宗待先知也是這樣。
24 但你們富足的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受過你們的安慰。
25 你們飽足的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將要飢餓。你們喜笑的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將要哀慟哭泣。
26 人都說你們好的時候,你們就有禍了!因為他們的祖宗待假先知也是這樣
27 只是我告訴你們這聽道的人,你們的仇敵,要愛他!恨你們的,要待他好!
28 咒詛你們的,要為他祝福!凌辱你們的,要為他禱告!
29 有人打你這邊的臉,連那邊的臉也由他打。有人奪你的外衣,連裡衣也由他拿去。
30 凡求你的,就給他。有人奪你的東西去,不用再要回來。
31 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
32 你們若單愛那愛你們的人,有什麼可酬謝的呢?就是罪人也愛那愛他們的人。
33 你們若善待那善待你們的人,有什麼可酬謝的呢?就是罪人也是這樣行。
34 你們若借給人,指望從他收回,有什麼可酬謝的呢?就是罪人也借給罪人,要如數收回。
35 你們倒要愛仇敵,也要善待他們,並要借給人不指望償還,你們的賞賜就必大了,你們也必作至高者的兒子;因為他恩待那忘恩的和作惡的。
36 你們要慈悲,像你們的父慈悲一樣。
37 你們不要論斷人,就不被論斷;你們不要定人的罪,就不被定罪;你們要饒恕人,就必蒙饒恕;
38 你們要給人,就必有給你們的,並且用十足的升斗,連搖帶按,上尖下流的倒在你們懷裡;因為你們用什麼量器量給人,也必用什麼量器量給你們。
39 耶穌又用比喻對他們說:瞎子豈能領瞎子,兩個人不是都要掉在坑裡嗎?
40 學生不能高過先生;凡學成了的不過和先生一樣
41 為什麼看見你弟兄眼中有刺,卻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
42 你不見自己眼中有梁木,怎能對你弟兄說: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呢?你這假冒為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後才能看得清楚,去掉你弟兄眼中的刺。
43 因為,沒有好樹結壞果子,也沒有壞樹結好果子。
44 凡樹木看果子,就可以認出他來。人不是從荊棘上摘無花果,也不是從蒺藜裡摘葡萄。
45 善人從他心裡所存的善就發出善來;惡人從他心裡所存的惡就發出惡來;因為心裡所充滿的,口裡就說出來。
46 你們為什麼稱呼我主啊,主啊,卻不遵我的話行呢
47 凡到我這裡來,聽見我的話就去行的,我要告訴你們他像什麼人:
48 他像一個人蓋房子,深深的挖地,把根基安在磐石上;到發大水的時候,水沖那房子,房子總不能搖動,因為根基立在磐石上。
49 惟有聽見不去行的,就像一個人在土地上蓋房子,沒有根基;水一沖,隨即倒塌了,並且那房子壞的很大。

賞析

1. 這句話值得我們好好警惕!人們說的 '好',未必是 '真實的評價';同理,人們說的 '不好',也不盡然是一無是處。我們要所要在乎的好與不好,是要從神而來的評價,這才是真確的。完完全全以神為準、以聖經為據、與弟兄姊妹共同禱告討論為依,世人的評價,只是行為中權宜應變的參考而已。

2. 怎麼會?!我是個爛老師,我就有好多學生的成就都超過我啊!這是我最常聽到被嗆的話了 ㄏ。那此句怎解?以前說過啦,這兒就給大家一個小功課、自己試著解一下吧~ XD

3. 這句是在噹我,狠狠的噹。我真的有信主嗎???乾我老師!我信主,同時也口出惡言?乾我老師!我信主,卻不把主放在第一位?乾我老師!我信主,卻捨不得十一奉獻?乾我老師!我信主,卻去嫖妓?乾我老師!我信主,卻有時仍想果管酗酒紓壓?乾我老師!我信主,心中仍充滿暴怒好勝之氣?乾我老師!我信主,工作卻時常怠惰偷懶?乾我老師!我信主,卻事事不與主商量、很少禱告、自以為是?乾我老師!我信主,我卻惡待弟兄姐妹、剛愎專斷?乾我老師!

我信主,卻根本不相信主!我不信主,卻好想相信主!我好想信主、但我無力去信、不敢去信,根本臭鼠小一個!乾我自己啦!!!!!!主啊,我真的好苦!求主憐憫我這不斷取死的情欲肉體吧!!!

(4.)  身上的法律蟲在爬,忍不住將今天的經文法條化,大家或許比較容易掌握:

20 無產階級平反主義

21 社會資源合理均分主義

22 23 為主而忍 主必賞賜 主必報應

24 25 違反前三條之效果

26 神旨準據先決主義

27 28 29 30 準用 22 23

31 與處理自己事物為同一注意主義

32 33 34 35 36 愛人如己主義 犧牲主義 並準用 22 23

37 審判權明確惟一主義

38 重賞主義 準用 22 23 31 前條效果 於本條適用之

39 40 41 42 43 44 45 至上主導教育權明確惟一主義

46 47 48 49 力行主義 信行互證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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