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的另一半有外遇,我覺得很痛苦,想跟對方離婚。除了可以主張配偶權受侵害,還可以同時主張民法第1056條的離婚損害賠償嗎?」

賴佩霞律師表示,

關於配偶權受侵害的請求權基礎
諮詢時,常常聽見當事人表示,因為配偶有外遇,而感到精神痛苦不堪。此時,法律上對於配偶發生外遇情形的一方,究竟有什麼樣的保障呢?目前多數的實務見解認為,所謂的婚姻是指配偶間以緊密共同生活等目的,所形成法律上、社會上之制度性親密結合關係,並屬於民法第195條第3項保障之身分法益(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換句話說,假設第三人與一方配偶間之行為,已經足破壞婚姻關係中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他方配偶就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等規定,向第三人及一方配偶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在這邊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假設夫妻任一方與第三人有逾越男女社交禮儀範疇的行為,例如:配偶與其他異性親密牽手相依、親暱接吻擁抱、深夜與其他異性無正當理由單獨共處一室等,都會被認定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都會構成前面所說的侵權行為。不過,詳細情形還得要個案具體認定,並非是只要一有上述的情形發生,就一律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事實。

從上面的說明,我們可以知道,一方配偶發生外遇的事實本身,也同時構成侵害民法保障的配偶權,因此這部分的損害賠償請求,就是所謂的「離因損害賠償」。

民法第1056條獨有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
立法者考量到,一方配偶因為有外遇的情形而導致雙方婚姻破裂結局,此時他方配偶依照民法第1056條規定,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讓我們來看一下民法第1056條的規定: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

從上面的規定,我們可以清楚瞭解,倘若夫妻之一方並無過失,但是因法院判決離婚而受有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就是一般俗稱的精神慰撫金,那麼就可以依照民法第1056條規定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民法第1056條與第195條競合時的處理
「律師,依你剛剛的解釋,因為外遇而配偶權受侵害的一方,若其實可以同時依照民法第195條和第10556條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囉?」

沒錯,依照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195條和第1056條這兩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所以雖然這兩個請求權是基於同一個通姦之事實所產生,但仍難謂有請求權競合之情形,應得分別請求通姦之配偶賠償損害(最高法院103字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無過失的夫妻一方若遭逢他方有外遇的情形,若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時,除了一般常見的民法第195條因配偶權遭受侵害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外,尚有民法第1056條的規定可以同時引用,提醒大家在引用上別忘了同時主張民法第1056條的規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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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得分別請求
最高法院103字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按因配偶與人通姦而受精神上損害,訴請判決離婚,合併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一千零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通姦之配偶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者,此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前者屬於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可請求賠償,不因判決離婚而被吸收於後者因離婚所受損害之中。故二者請求權雖基於同一通姦之事實,但仍難謂有請求權競合之情形,應得分別請求通姦之配偶賠償損害。上訴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人通姦,原審准許被上訴人分別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請求,判命上訴人各給付被上訴人非財產上損害三十萬元本息,經核於法洵無違誤。」(審判長法官許澍林,受命法官葉勝利)
偶配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通姦、家暴…等情形之一時,無論是否有訴請裁判離婚,他方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離因損害),請求權時效是二年;也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並且依民法第1056條的規定,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請求權時效是15年。前者之遲延利息自受催告翌日起算,後者之遲延利息自離婚判決確定翌日起算。(繼承不動產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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