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判決:
又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1、2項固定有明文。惟上揭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同條第3項規定甚明。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犯罪行為;或已有犯罪故意後,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果為該犯罪;甚或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嗣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為者,俱屬之。故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原因行為時,既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故意或能預見其發生,即有不自陷於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狀態及不為犯罪之期待可能性,竟仍基於犯罪之故意,或對能預見之犯罪事實,於可歸責於行為人之原因,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致發生犯罪行為者,自應與精神、心智正常狀態下之犯罪行為同其處罰,而不能依同條前 2 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對於原因自由行為,要注意的事項有:
1、要先確認題目是否真的涉及原因自由行為。如果是故意原因自由行為,必須是因故意自陷責任能力障礙狀態,以及在原因前行為即對後續法益侵害有故意,具備「雙重故意」之要求後,始符合故意原因自由行為之要件。也就是如果行為人在原因前行為階段無任何故意或過失可言的話,這樣根本就不是原因自由行為,而應回歸刑法第19條第1項和第2項去適用。

2、確認完涉及原因自由行為後,接著就看看大家想要採取哪個原因自由行為的處罰論據,採取構成要件模式例外模式最主要會影響到:原因自由行為的著手時點、原因自由行為時發生等價客體錯誤的處理等等問題。

詳細的原因自由行為案例審查步驟,可參:蔡聖偉,「醉」無可赦-原因自由行為案例的審查模式,月旦法學教室,139期,頁27-29。

~ 臉書刑法調皮豹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