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成本配合原則」是什麼意思?
「收入成本配合原則」或稱「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成本收益配合原則」,簡稱「配合原則」,係指:當某項收益已經在某一會計期間認列時,所有與該收益之產生有關的成本均應在同一會計期間轉為費用,以便與收益配合而正確的計算損益(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845號判決參照),是以稅捐稽徵機關自應遵循所得稅法第24條及大法官釋字第493號所揭櫫之「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商業會計法的規定
商業會計法有兩個條文與配合原則有關:
商業會計法§60:「與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項有關之收入及費用,應適當認列。」
商業會計法§61:「商業有支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者,應於員工在職期間依法提列,並認列為當期費用。」

稅法的規定
所得稅法§24:「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Q:在會計/稅務上,「成本」有那些分類?
申報營所稅成本應提示成本相關帳簿憑證和成本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57規定:「進貨、銷貨、存貨帳簿及進貨、銷貨憑證,未載明貨物名稱、數量,其能補正並提供進、銷、存明細表,經查核相符後,應予查帳認定。」

~ 節錄自 企業稅務實務: 劉天師的雲端課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