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式審判程序 要件 (刑訴 273-1 ~273-2)

@ 重罪以外

@ 準備程序中

@ 被告自白有罪

@ 須由審判長告知 裁定後進行

@ 證據調查要求變得較寬鬆

簡易程序 要件 (第七編 449~455-1)

@ 法院、檢察官依現存證據、依被告自白足認犯罪時、或 檢察官以書面聲請

@ 科刑有限制 (更輕之罪),亦得併科沒收或其他處分

@ 亦可認罪協商,但不能上訴。但法院認不妥,依改為適用通常程序

@ 上訴於管轄地院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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