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你的案子,刑事訴訟法 (108/07/17 修訂) 寫得很清楚: 

第 451 條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你現在已經等同被起訴了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已經過了,但沒有關係

第 451-1 條
I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III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你現在尚有兩個選擇:

@ 現在趕快以書面補請求檢察官 '依被告表示向法院請求為緩刑的宣告與受科刑範圍'。→ 跟檢察官說全程你很配合、超快認罪、下次必會認真改善、不是故意的、又窮、貸款一堆、沒錢付罰金、乞憐討拍,看看之後罰金會不會判少一點

@ 若日後已無出庭機會,且你未於自白時向檢察官表示 '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所以只能利用 451-1 第三項,在 '審判中' 向法院作這個表示。一旦開啟了簡易判決程序,法院原則上採書面審理,被告非必要無須出庭,靜候判決書即可。→ 所以你可以趁判決還沒下來,向法院以書面 '補充聲請願受緩刑的宣告與願受科刑範圍'

以上兩個選擇,我個人認為第一個比較好,而且理論上檢察官會幫你轉呈法院,所以也等同具備了第二個選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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