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你是無辜的,但你沒有法律常識、也不知道輕重分寸,所以一審你仍被判有罪。此外,你還搞錯了兩個觀念:

@ 神會伸冤,神也必報應,但這不代表你不必盡力為自己救濟!
@ 要知道法律未必是公平正義、法律也未必能保障無辜無罪者、法律保障懂得運用法律的人;若再加上司法體系的缺漏與無能,所有人在法律之前,如今也未必都是平等的了。盡責的司法官、進步的程序法,可以還你公道;反之,會讓你更陷入訴訟的深淵、無辜入罪、難以平反!

試著幫你脫免刑責的方法如下:

1. 首選程序法:全盤翻供,說你已經具結之自白內容有誤須更改 (但這很難,因為你已充分自由自願具結畫押了,這在刑事訴訟法上原則上是幾乎沒救的)。拚一個檢察官重起訴狀。若聲請被駁回,則 2。

2. 再拚實體法:上訴二審地院合議庭,說明一審未斟酌 刑 57、58、61、304II,或許有再酌減、甚至免刑的機會。若駁回、判決確定 (這也是你自己搞的,刑訴 449I),只好 3。

3. 三拚程序法:刑訴 420I1、6 + 421,這難度頗高,因為檢方會咬死說你已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其他證據調查無誤下,自承己罪,這點似乎不能被翻轉。這個當下,你只有等待奇蹟了...

唉,你為什麼要隨便輕忽自己的權利而胡亂認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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