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編自林清老師的講解:

行政命令的體系以及概念的區分
一、具有法條形式、有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對於「抽象」事件、直接對人民、直接對行政機關而間接對人民的規範
1、法規命令:法律授權行政機關所訂定之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大法官解釋 367 號又將其分為:
(1)得到法律具體、明確授權法規命令(得涉及人民憲法上特定之自由、特定明確權利之規定)。
(2)得到法律概括授權法規命令(僅得就細節性、技術性之規定;如 施行細則)。施行細則:僅屬概括授權,除不得逾越母法外,其內容僅能就與母法有關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不得規範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事項。

2、職權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大法官釋字 367、443、570 號皆有說明。乃行政機關於施行細則外為執行法律之必要訂定之更細節性、更技術性之規定

3、行政規則(又稱為訓令):行政機關依權限或職權,訂定行政機關内部秩序和運作方式之一般性、具體性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行政規則多具判斷餘地之地位。又可分為:
(1)組織性行政規則
(2)解釋性行政規則(又稱行政釋示、行政函釋)
(3)裁量性行政規則
(4)認定事實準則

二、職務命命(又稱指令):僅對行政機關內部人員,乃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就「具體」事件,不具有法條形式的個案指示(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釋字243號)。

三、地方自治法規(地方制度法)
1 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26條):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地方自治事項,三讀程序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
2 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7條):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或法律授權、自治條例授權,就地方自治事項所訂定之規範。
3 委辦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9條):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或中央法令,就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所訂定之規範。
4 自律規則(地方制度法第31條):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就地方議會代表會內部議事運作之規範。

四、緊急命令:總統依據憲法授權,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對於國家或人民避免緊急危難,或財政經濟重大變故所發布,並經立法院追認之命令(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釋字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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