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經我國立院承認之公約共有七個,然我國過去為落實國際公約國內法化之過程中,曾歷經四種不同的通過模式:

1951年5月批准《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後,於1953年5月制定《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以實踐該公約之內容,屬「制定國內法以實踐國際公約」之模式;

2007年1月5日立法院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同年2月9日完成加入之法定程序,至2011年5月立法院才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施行法》,屬「通過公約再制定施行法實踐之」之模式;

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俗稱 '兩公約') 並同時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屬「同時通過條約及施行法」之模式;

2014年5月立法院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2014年8月立法院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2015年5月立法院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將公約國內法化,但上述前兩國際公約卻係於105年4月22日始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第三至104年六月方簽屬加入書,屬「先制定施行法再通過公約」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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