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保留與國會保留 法政專業名詞解析
文 / 陳朝建教授【台灣法律網】

憲法保留:乃指憲法制定機關或修改機關對於國家重要事項直接以憲法條文予以規範之謂。在學理上,憲法保留之事項,依德國學者 C. Schmitt 等之學說,即是立憲政體、權力分立、法律保留、司法獨立、人權保障等五項基本原則,均須以憲法明定或揭示之,應不能以修改憲法方式變更之,否則將被視為憲法破棄 (Verfassungdurchbrechung)。另在我國實務上,憲法保留者,如: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之「24小時」的限制憲法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等皆屬之。再輔以德國學理與實務見解論之,德國基本法之民主國家原則、法治國家原則、社會福利國家原則、聯邦國家原則亦屬於憲法保留的核心範圍

法律保留 (Gesetzvorbehalt):又稱「立法保留」。在此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保留現係指以形式意義的「法律 (Gesetz)」對重要事項予以保留,而非以實質意義的「法律(Recht)」予以規範。我國現制即是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抑且應以法律定之的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1.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應以法律定之。2.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3.國家各機關組織,應以法律定之。(然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院僅能就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總員額加以規範,至於國家機關之組織、編制、員額,甚與職權行使之方式、行政單位、任務編組之成立等,均屬「行政保留」之範圍。換言之,有關「組織保留」的奧地利模式之法律保留在我國已經正式消逝)。4.國家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由上可知法律保留原則在我國實務上之貫徹。但可否以授權命令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似仍有商榷之處。因此,相關學理與司法院大法官實務見解皆認為,「授權明確性」(亦即,法律授權之內容、目的、範圍) 仍須法律保留,從而係依此「授權明確性原則」訂定之行政命令方可限制人民權利義務。蓋法律保留係形式意義之法律保留,而非泛指廣義或實質意義的「法律保留 (Rechtsvorbehalt 應稱:法保留)」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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