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欲探討 警職法 與 警勤例 之不同。

首先,依 中標 2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可知 法 位階 未必比 條例 位階高,然依立法慣例,習慣以 涵攝 條例,合先敘明。

@ 雖說是先有 警察法、再有 警察職權行使法、才有 警察勤務條例;其實,警察皆在 '執行勤務' 時,方有 '職權行使' 之可能。

@ '勤務' 二字,多指警察工作之 '結構 外觀 方法 或與警察勤務工作形成' 有關之規範;而 '職權' 則指警察 '執行、規劃、教育、督責、分配勤務' 時之 '行為準則' 是也。

@ 勤務結構外觀有 '基本單位、執行機構、規劃監督機構' 等三種;分別為 '員警個人'、'派出所'、與 '分局' 為代表,而 '警察局' 則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上 '總的最高單位'、並得對重點性勤務逕為執行、但受 內政部警政署 (如雲林縣警察局) 或 直轄市政府 (如桃園市警察局) 之管轄。

@ 勤務外觀共六種。分別為:

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二、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五、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
六、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 '職權' 則為警察於執行勤務之中、為達成法定任務而行為之 '態樣'。包括三大類:

一、身分查證 + 資料蒐集: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

二、即時強制: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

三、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通知、物之變賣拍賣銷毀

@ 勤務執行中行使職權,故二概念呈 '包含' 關係:例如 '在 "臨檢" 時為 "身分查證",而有 "攔停交通工具"、"以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等作為' 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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