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版位
這裡是我的日記本、剪貼簿、心情感想、專題探討;其中屬權管電資管理人之著作權者,皆為讀者全體所共有,歡迎複製、轉載、改作、編輯等分享與利用。

文書的特性
刑法上的文書是用文字或符號(如盲人點字)記載特定意思的有體物,能在法律與經濟交易上作為證明,並可得知是誰表達了此意思[2]。將上述分別拆開來討論,學說上認為文書應具備下列五個要件[3]:
文字性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第一嗆:'致不能安全駕駛' 是 '構成要件'?如何定性?

陸怡璇女士的小論文上整理得很好:

(一)構成要件要素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對向犯是否應適用 '共同正犯'?

二、某甲以竊盜故意夜間侵入乙之住宅,攜帶刀械入內後、尚未竊取財物之際,旋遭逮捕。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工商秘密與營業秘密之要件差異 10/02/2019 莊郁沁 律師

過去營業秘密法中針對侵害營業秘密並無刑責之規定,故當時多係視實際違法情形適用洩漏工商秘密罪、竊盜罪、侵占罪、背信罪、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等。嗣中華民國(下同)102年1月30日營業秘密法增訂公布刑責相關規定(即第13-1至13-4條),針對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始有刑責可供適用。

針對原規範於刑法第317條之「洩漏工商秘密罪」及侵害營業秘密之適用是否應有所不同,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108年5月2日)釐清,刑法第317條於24年已制定,迄今未曾修正,其早於營業秘密法60多年即已制定,依當時刑法草擬之立法背景,實難認制定時即要求工商秘密須滿足如現行營業秘密法所要求之營業秘密三要件,且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並非用以限縮無故洩漏工商秘密罪之適用,其刑度亦與工商秘密有別,故不應以營業秘密法對於營業秘密之定義來限制刑法第317條關於工商秘密之適用。工商秘密與營業秘密之內涵並不完全相同,工商秘密罪既在保護工、商秘密事項,則該資訊僅須所有人可用於產出其經濟利益,且所有人主觀上不欲他人知悉該資訊並將之當作秘密加以保護,客觀上使依法令或依契約持有該資訊者能知悉此為所有人之工商秘密,且實際上所有人之保密作為已使得該等資訊確實是個尚未對外公開的資訊,即該當刑法第317條之工商秘密。亦即,其認定標準似較營業秘密寬鬆。

文章標籤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不少人說話沒有次序、思考沒有條理、判斷沒有論證,可能是因為他們沒有學好 數學 (尤其是函數) 與 理則學,這裡簡單介紹五個概念,建議做人處事至少要搞懂分清楚這些概念關係,自己將可變得容易溝通許多、社會人際間的誤會也會變少:

1. 充分條件 (sufficient condition)、必要條件 (necessary condition)、與 充分必要條件 (sufficient and necessary condition):

首先我必須說,這個翻譯實在不太好,condition 不宜翻成 '條件'、應該翻成 '狀態'、'必要' 翻為 '必然' 才好;但後面還是沿用原翻譯。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