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國有財產局放任國有地被人惡意占有,且時效取得,是否有構成 刑法 120 委棄守地罪 之嫌?
按刑法之 '委棄守地罪' 與 戰時軍律之 '擅棄守土罪' 的構成要件大致相同,乃於 '戰時' 因法令規定或上級命令、負防守特定地區責任之公務員,在無正當理由下 '主動放棄守地' 之謂。
本罪為行為犯,只要有 '放棄守地的動作' 即已成罪,不問該地是否因而為敵人佔據。如果因寡不敵眾、戰敗而退,則不該當本罪;至於接獲長官命令轉進他處的情形,就刑法之委棄守地罪而言,應該是依法令或命令轉守他地,並非主動 '委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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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二年第十八次刑事庭會議
【相關法條】刑法第七十四條
【決議全文】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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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加重處罰
文 / 黃育杉【台灣法律網】
<何謂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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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醫院之醫事人員是否屬於刑法第10條第 2項所稱之公務員及其執行業務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疑義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3.05.簽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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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的特性
刑法上的文書是用文字或符號(如盲人點字)記載特定意思的有體物,能在法律與經濟交易上作為證明,並可得知是誰表達了此意思[2]。將上述分別拆開來討論,學說上認為文書應具備下列五個要件[3]:
文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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