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國有財產局放任國有地被人惡意占有,且時效取得,是否有構成 刑法 120 委棄守地罪 之嫌?

按刑法之 '委棄守地罪' 與 戰時軍律之 '擅棄守土罪' 的構成要件大致相同,乃於 '戰時' 因法令規定或上級命令、負防守特定地區責任之公務員,在無正當理由下 '主動放棄守地' 之謂

本罪為行為犯,只要有 '放棄守地的動作' 即已成罪,不問該地是否因而為敵人佔據。如果因寡不敵眾、戰敗而退,則不該當本罪;至於接獲長官命令轉進他處的情形,就刑法之委棄守地罪而言,應該是依法令或命令轉守他地,並非主動 '委棄'。

套本案,這根本與該罪八竿子打不著邊兒啊;但,有沒有構成 刑法 130 呢?則不無研求之餘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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