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一) 意義
所謂相當於訴願之程序,係指在各該法規中所規定之救濟途徑,雖與訴願程序不同,然而其與訴願之目的一致者。因此如果當事人已經過該相當於訴願之其他程序,自不須再行提起訴願,而逕得提起訴訟。

(二) 訴願相當程序之類型

1. 會計師懲戒之覆審

2. 公務人員懲戒之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25)

3. 教師法之申訴、再申訴

4.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9條 (覆議)

5. 政府採購法第76、83條 (申訴)

(三) 其他救濟管道,但並非訴願相當程序

1. 律師之懲戒。(釋字378號,律師懲戒之決定等同於判決)

2. 學生之校內申訴管道。(釋字3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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