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加重處罰
文 / 黃育杉【台灣法律網】

<何謂累犯?>
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累犯之規範目的,乃鑒於犯人於受刑執行後,〔復行犯罪〕,顯見通常之刑罰不足以懲治其惡性,遂有〔加重其刑〕之必要。
所謂〔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是指再犯之罪的〔法定刑〕而言,並非判決的宣告刑。即使法定刑最重為有期徒刑,而最輕為拘役或罰金者,亦屬之。

<緩刑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是否依累犯加重?>
依據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緩刑宣告之撤銷—參閱刑法第七十五條)。所謂〔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指當作未曾宣告刑罰一樣,與累犯規定中之〔執行完畢〕,並不相同。因此,緩刑期滿後五年內再犯,並不依累犯加重處罰。

<假釋中再犯罪,是否屬於累犯?>
所謂假釋,是指受刑人在徒刑執行中,因有悔峻實據者,由監獄報請法務部為暫時出獄的處分(參閱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假釋期間,若無故意犯罪者(刑法第七十八條),假釋期滿時(刑法第七十九條),〔尚未執行完畢之刑,以已經執行完畢論〕。
因此,假釋期間因故意再犯罪,依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是撤銷假釋的問題,假釋被撤銷,犯人必須回獄中繼續執行未完成之刑期,因此,與累犯情形不同。

<法務部擬修法加重累犯之處罰>
為提高刑罰的威嚇功能,法務部擬將累犯的加重規定做修正,採取〔3犯者加重本刑1倍〕的刑罰政策,並將刑法〔有期徒刑最高上限自15年提高為20年〕。不過,此種構想遭到學者專家強烈抨擊,學者認為,受刑人若會再犯罪,司法界應自我審查或檢討,為什麼監獄的刑罰沒有發揮效果?而不是採取十惡不赦的眼光來看待累犯。而且,受刑人出獄後,對於監獄外社會的適應,應仰賴〔更生保護法〕的落實,如果這些刑事政策沒有做好,不能將一切犯罪的結果,全由受刑人來承擔。再則,加重累犯刑責的政策,也會同時加重〔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

作者 黃育杉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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