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第九四八條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此於第八0一條也有關於占有規定之善意受讓,請自行參閱。
二、本條文的意思,簡單的說,就是甲〈讓與人〉將一動產讓與乙〈受讓人〉,此時若乙在”主觀上”認為甲是有權讓與之人〈善意〉,不論甲是否果真有讓與該動產的權利〈有可能只是跟丙借來的〉,乙〈受讓人〉還是可以得到該動產的所有權〈仍受法律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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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08 Tue 2011 14:18
善意受讓制度
- Nov 08 Tue 2011 14:02
法源、法理、習慣
法源
法的淵源,簡稱法源,基本含義是法的來源或法的棲身之所。法的淵源一詞法源於歐洲大陸古羅馬的 Fontes iuris,普遍使用法的淵源一詞的是英美法系的學者。法的淵源是法理學中的重要概念。
在傳統法的淵源理論中,認為法的淵源可以指:實質淵源,法源於自然理性還是君主意志;效力淵源,法產生於立法機關還是其他機關;材料淵源,法的制定是源於習慣還是外國引進;形式淵源,法來自製定還是習慣以及歷史淵源,引起法產生的歷史事件等。
- Nov 08 Tue 2011 13:15
Chops
還是找不到民法相關名詞解釋?試試這裡:
【禁治產人】因精神障礙不能處理自己事物,而由法院為禁制產之宣告,使其成為無行為能力人。
- Nov 08 Tue 2011 12:11
人格權
我國民法對侵權行為的規範,以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為重心,該條第一項前段採概括規定,所保護之客體為「權利」。權利可區分為人格權、物權、身分權等。所謂人格權,指一般人格權而言,乃關於人之價值與尊嚴的權利,特別人格權則是由一般人格權所衍生出,經具體化的個別人格權,可再分為法定與未法定兩種。
就侵權行為法的發展歷史而言,侵權行為法對人格權的保護首重生命、身體、健康、自由等權利,接著擴及名譽及隱私。民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是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之基礎規定,但因慰撫金(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請求受到第十八條第二項之限制,必須法律有特別規定,因此並非所有人格權受侵害之情形,均能請求慰撫金。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就侵害生命權、第一九五條是就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第十九條則為姓名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慰撫金之特別規定。由此可知,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姓名、信用、隱私、貞操係法定的特別人格權,除此之以外的「其他人格法益,而其情節重大者」,係針對其他未經法律明定之人格權受侵害而設之限縮要件,必須視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及所受侵害之嚴重程度而定,避免浮濫,這一部份人格權將會隨著人民對人格自覺、社會進步及侵害增加,擴大其保護範圍,肖像權即為法律未明定而普遍認其為重要之人格法益者。
- Nov 08 Tue 2011 11:29
實證法、超實證法 (自然法)、四大法學派
論四大法學研究學派:實證法學派、自然法學派、歷史法學派及自由法學派
【作者】劉性仁
【學科分類】法理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