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法的淵源,簡稱法源,基本含義是法的來源或法的棲身之所。法的淵源一詞法源於歐洲大陸古羅馬的 Fontes iuris,普遍使用法的淵源一詞的是英美法系的學者。法的淵源是法理學中的重要概念。
在傳統法的淵源理論中,認為法的淵源可以指:實質淵源,法源於自然理性還是君主意志;效力淵源,法產生於立法機關還是其他機關;材料淵源,法的制定是源於習慣還是外國引進;形式淵源,法來自製定還是習慣以及歷史淵源,引起法產生的歷史事件等。
法理
法理為形成國家內全部法律或單一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由於社會現象錯綜複雜、千變萬化,法律難以充分的規定所有的社會現象,而需法理補充法律及習慣法上的不備,能作為法的淵源,部分國家則將法理作為民法最後適用的法源,適用順序依序為法律優先適用,法律未規定者在依習慣法,無習慣法時,最後則依賴法理。在民法意義上,法理代表多數人所承認之共同生活的原則,如正義、誠信及衡平等自然法中的根本原理。
習慣 (314、790)
在法律中,習慣或習慣法是指在特定社會環境之下,可以被客觀辨認出來的已經被建立的行為模式。一般來說,習慣法存在的環境有以下特徵:
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而執行習慣法之要件有:
1. 在社會上有反覆實施之事實
2. 一般人確信其有法律效果
3. 須為現行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沒有或未有明文條例)
4. 須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牴觸
5. 須不背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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