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重點,乃按照黃老師講義條目之順序編排,並參考王澤鑑老師之民概、法思、及民總三書,至期中考進度止 (民1~民13;講義 p.1~p.22):
1. 何謂實證法?(編按:此應指 「實體法」吧?)
實體法,在法律體系中,泛指規範個別法律主體之權利義務關係歸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法律即屬於實體法之一種。而與之相對的則是「程序法」,亦即規範各別權利義務關係應如何實現的法律,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即是。
2. 民總結構:法例(1)-權主(2)-權客(3)-權變(4)-時(5-6)-權行(7)
3. 何謂權利?
合理正當而可有所主張之行為稱之。即法律在一定要件之下,凡認為合理正當的,賦予個人力量,以享受其利益。故權利為 「享受特定利益法律之力」。
4. 何謂物權?
物權為直接支配其物,而享受其利益,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5. 何謂債權?
債權指一方當事人 (債權人) 基於債之關係得向他方當事人 (債務人) 請求給付的權利。
6. 何謂準物權?
非民法上的物權,而在法律上視為物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者,稱為準物權。例如礦業權、漁業權。準物權行為,則是以債權或是無體財產權 (係指以人類精神智能所創造無形的利益為內容之權利,例如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均是,又稱為智慧財產權或工業財產權。) 作為標的之處分行為,例如民法第二九四條的債權讓與、第三四三條的債務免除均是準物權行為的適例,不論債權讓與或是債務免除,均使物權以外的權利直接發生變動,與物權行為具有類似性,所以稱之為準物權行為。
7. 何謂無體財產權?
係指以人類精神智能所創造無形的利益為內容之權利,例如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均是,又稱為智慧財產權或工業財產權。
8. 何謂人格權?
我國民法對侵權行為的規範,以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為重心,該條第一項前段採概括規定,所保護之客體為「權利」。權利可區分為人格權、物權、身分權等。所謂人格權,指一般人格權而言,乃關於人之價值與尊嚴的權利稱之。(民18、19、184、194、195)
9. 何謂身分權?
因一定身分關係而發生的權利,如配偶權 (互負同居義務、互守誠信守貞)、親權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管教、養育)
10. 何謂絕對權?
絕對權,在法理上又叫對世權,即絕對權的主體一般不必通過義務人的作為就可實現自己的權利,任何人均負有不妨害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義務,其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物權為其典型。
11. 何謂相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權利人只能對抗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其典型。
12. 權利體系 = 法益 (財產 + 非財產) + 法力 (支配權 + 請求權 + 形成權 + 抗辯權)
13. 何謂支配權?
所謂支配權,係指權利之內容或作用乃以特定標的之使用收益及處分為內涵之權利。也就是我們對其有支配力,可以任意支配該物,並享有對該物的支配所產生的各種權利。物權就是一種支配權。
14. 何謂請求權?
請求權是指一人基於法律向對方請求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包含公法上之請求權,例如聽審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也有私法上之請求權,例如債權、物上請求權(物權之一種)等。
15. 何謂形成權?
指得依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而使法律關係發生、內容變更或消滅的權利。
計有:承認 (79、118-I、170、310-I)、終止 (424、430、472、484-II)、解除 (254、255、256、359、494)、撤銷 (56-I、74、88-I、89、244、989)、撤回 (82、95、162、171)、抵銷 (334)、選擇 (208) 等七種權利。又,1063-II 屬上述何種權利?「否認權」?
16. 何謂抗辯權?
是針對『請求權』而來的,抗辯權指權利人一方行使權利時,他方得加以對抗之權利。其作用在排除請求權,而不在消滅請求權。
17. 權利觀念如何演進?
意思說 + 利益說 + 法力說:
a. 意思說:此說主張意思為權利的基礎,即權利是人的意思支配。此說盛行於十九世紀,以德國法學家薩維尼為代表
b. 利益說:此說主張權利是法律保護的利益,以德國法學家耶林為代表,一九OO年制定之得國民法典受此說影響甚深。
c. 法力說:此說主張權利是為滿足人類利益,依法律所賦予之力量,也就是將權利與法律之實力加以結合,此說以法學家 Merkel & Regelsberger 為其代表。
法力說較能說明權利的本質,且缺點較少,因而成為通說。依法力說,權利之構成有二:其一、為特定生活之利益;其二、法律上之力,此指法律保障該利益之實現,即法之強制力。
18. 權利之分類為何?
有六:財產 (債、物、準物、無體財)/非財產 (人格、身分) [此就法的利益而言] + 支配/請求/形成/抗辯 [此就法所賦予之力量而言] (編按:權利 = 法益 + 法力)+ 專屬/非專屬 + 主/從 + 絕對/相對 + 原權利/救濟權
19. 何謂義務?
義務乃權利之相對概念,通常享受權利就須履行義務。乃作為或不作為之拘束。違反義務應受法律之強制或制裁。
20. 義務之分類為何?
義務以其內容為區分標準可分為:積極義務 + 消極義務
21. 私法三大原則為何?
所有權絕對 + 契約自由 + 過失責任
22. 三大原則隨時代演變,後如何修正?
所有權社會化 (維護動態交易安全及公益:善意受讓制度、不動產相鄰關係) + 契約自由限制 (必要合理之限制:274之一、767、1187) + 無過失責任確立 (商品服務無過失責任、消保訴訟管道之建立)
23. 民法解釋方式為何?
有六:文義 + 法律體系地位 + 立法史 (民律草案、立法理由書) + 比較法 + 立法目的 + 合憲性原則
24. 民法適用之邏輯結構為何?
三段論證:大前提 (構成要件) + 小前提 (案例事實) = 結論 (小前題套入大前提,即為[涵攝])
25. 何謂完全性法條?不完全性法條?
完全性法條:構成要件 + 法律效果 (刑271);不完全性法條: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分開規定 (民982、988)
26. 何謂法律漏洞?
法律依其內在目的及規範計劃,應有所規定,而未設規定,是為漏洞。所謂 「未設規定」,係指不為法律的可能文義所涵蓋。法律漏洞的基本特徵即在於違反計劃。
27. 法律漏洞之分類為何?
有四:認知/無認知 + 自始/嗣後 + 部分/全部 + 公開/隱藏
28. 如何填補法律漏洞?
類推適用 + 目的性限縮 + 目的性擴張 + 法外補充
29. 何謂法源?
法的淵源,簡稱法源,基本含義是法的來源或法的棲身之所。法的淵源一詞法源於歐洲大陸古羅馬的 Fontes iuris,普遍使用法的淵源一詞的是英美法系的學者。法的淵源是法理學中的重要概念。在傳統法的淵源理論中,認為法的淵源可以指:實質淵源,法源於自然理性還是君主意志;效力淵源,法產生於立法機關還是其他機關;材料淵源,法的制定是源於習慣還是外國引進;形式淵源,法來自製定還是習慣以及歷史淵源,引起法產生的歷史事件等。
30. 何謂習慣法?於法源之適用實例?
在法律中,習慣或習慣法是指在特定社會環境之下,可以被客觀辨認出來的已經被建立的行為模式。一般來說,習慣法存在的環境有以下特徵:
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而執行習慣法之要件有:a. 在社會上有反覆實施之事實 b. 一般人確信其有法律效果 c. 須為現行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沒有或未有明文條例)d. 須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牴觸 e. 須不背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參考民314、790)
31. 何謂法理?於法源之適用實例?
法理為形成國家內全部法律或單一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由於社會現象錯綜複雜、千變萬化,法律難以充分的規定所有的社會現象,而需法理補充法律及習慣法上的不備,能作為法的淵源,部分國家則將法理作為民法最後適用的法源,適用順序依序為法律優先適用,法律未規定者在依習慣法,無習慣法時,最後則依賴法理。在民法意義上,法理代表多數人所承認之共同生活的原則,如正義、誠信及衡平等自然法中的根本原理。(參考68台上2861、66台再42)
32. 何謂權利能力?
權利能力為基於人格能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之資格。
33. 何謂行為能力?
單獨能為完全有效法律行為之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之資格。
34. 何謂責任能力?
侵權行為人能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資格,故亦稱侵權行為能力。
35. 何謂實質要件?
指完成一行為所需俱備之 「實質必要條件」;所謂 「實質」,乃指行為人能力或標準之主客觀滿足、明確有效之意思表示、法律該當等。
36. 何謂形式要件?
指完成一行為所需俱備之 「形式必要條件」;所謂 「形式」,乃指該行為需有一定之外顯表徵,如具文格式、互動環境、參與人數、標的數量等。
37. 何謂類推適用
類推適用,乃法律規定有漏洞,基於等者等之的法理,相同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所以,類推適用於相類似之規定:
類推適用係填補法律漏洞的一種方法。所謂類推,乃比附援引,即將法律於某案例類型A所明定的法律效果,轉移適用於法律未設規定的案例類型B之上。蓋相類似者,應作相同的處理,係本諸平等原則,乃正義的要求。此項基於平等原則而為的價值判斷,一方面用於決定法律漏洞與立法政策錯誤的界限,作為認定法律漏洞的依據,他方面則作為類推適用的基礎。(民180-IV:「不法之原因」 見最高法院年 56 度台上字第 2232 號民事判決要旨;民264:「...但二者在經濟上具有關連之同一關係…應認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見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645號民事判決要旨)
38. 何謂推定
推定,立法者衡量利益、價值,特將符合某種要件之事實,推定成為特定之法律事實,與「視為」之相異處,乃推定可舉反證推翻,[視為] 則不能舉反證推翻。(民9、11等)
39. 何謂視為
視為,立法者衡量利益、價值,特將符合某種要件之事實,擬制 (以明文強制規定之)成為特定之法律事實。(民7等)
40. 何謂準用
準用,法律明文規定就某事項適用某條規定言。係指法律明定將關於某種事項 (法律事實) 所設之規定,適用於其相類似之事項上;與此相類者為「類推適用」,即關於某種事項,在現行法上尚乏規定,法院於處理此種事項時,得援引性質相似之法規,以資解決之情形。易言之「準用」與「類推適用」,同為法規之比附援引,不同的只是有無法律之明文規定而已。依法律規定為準用時,僅須適用該法律規定之效果,不包括其法律要件;再者,有時亦非可全盤適用該法規之效果,僅於其事項「性質相同」之前提下,方可適用該法規之法律效果。例如民法第81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而民法第80條則規定:「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結果,民總第一次期中考題,是這麼出的:
1. 試說明何謂 「準用」?何謂 「類推適用」?於我國民法各有哪些相關規定?並舉例說明之。
2. 試說明法條中 「視為」 之法律效力為何?並依我國民法相關規定舉例說明之。
3. 試說明何謂 「推定」?於我國民法各有哪些相關規定?並舉例說明之。
已抓到重點,這代表學習領略的方向還算正確。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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