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法,在法律體系中,泛指規範個別法律主體之權利義務關係歸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法律即屬於實體法之一種。而與之相對的則是「程序法」,亦即規範各別權利義務關係應如何實現的法律,例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即是。而實體法有修正時,原則上必須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此與程序法遇修正時適用「程序從新」的原則不同。
實體法和程序法之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實體法為「體」,程序法為「用」,若無實體法,則程序法無用武之地,若無程序法,則實體法無實現之可能,二者相輔相成,互相為用。不過,在法院的審理過程,必須要遵循「先程序後實體」的步驟加以審理。另外,關於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的部分,基於「內國法官不適用外國程序法」的原理,故必須要是外國的實體法始能適用。
實體法是與程序法相對應的概念,實體法簡單的來說是針對法律的權利歸屬、義務負擔等事項加以規範之法令,而程序法則是對如何實現實體法規範內容的法律。
實體法常見的有民法、刑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等等;而程序法常見者: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
不過在所謂的程序法中也有相當多有實體性規定的,例如在行政程序法中就有所謂何謂行政處分、行政處分的效力、撤銷及廢止等實體規範;而在所謂實體法規範中,也會有所謂的程序性規定,例如民法中關於社團法人之總會召集程序規定或社團章程變更程序等等。「實體法」及「程序法」僅是在法律概念上的一種分類,並非法律的本質上有所謂「實體」或「程序」之分。
程序法,在法學分類中,是指實體法以外,法院或行政機關如何進行各種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的實證法。程序法可以定位為非關實體權利,而係為安排各種程序的法令而言。在大陸法系國家,程序法基本上可以分為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 (司法程序) (至於行政 「程序」 法,則為規範各式行政行為之內容步驟與相關權益,並非所謂司法訴訟上之 「程序」,故暫不討論)。以下分別敘述之:
 1.民事實體法所規範的實體權利(所有權、債權等等)必須經由審判的過程才能加以實現,而民事訴訟法就是在安排民事審判程序的法律,表現在實證法上,就是各國的民事訴訟法律或非訟事件法律等等。
 2.刑事訴訟法就是國家為確定對於人民刑罰權的刑事審判程序所應適用的法律,它所規範的是刑事審判程序的進行,而非如刑法(刑事實體法)是對於人民行為的直接禁制。
 3.行政訴訟法則是規範行政機關在從事行政行為時,所應遵守的正當法律程序,例如:比例原則、禁止差別待遇、信賴保護等等原則。
程序法在過去被認為僅僅是各種程序進行方式的規範,純粹為技術性、工具性的法律安排,並不涉及人民的實體權利,因此在法學研究中並不具有獨立的地位。然而正當法律程序等法律學說陸續出現,程序法即脫離以往僅僅依附於實體法的地位,而成為具有各種理論的一門專業法學領域。甚至刑事程序法,由於必然涉及刑事被告的人權及審判的公平公正性、罪罰的不可回復性,有法律學者認為,刑事程序法具有憲法的高度,國家機關是否遵守刑事程序法即為該國「憲法的測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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