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詐害行為的定義:係指債務人之行為,積極地減少財產 (財產之贈與或廉售) 或消極地增加債務 (承擔債務或保證) 因而減弱其清償力,致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之狀態稱之。
要件
1. 須債務人之行為以財產為標的
2. 須債務人之行為有害債權
3. 須債務人之行為確已達到無法清償或有困難處理債務時;雖有減少財產或增加債務之行為,但其資產信用勞力等項,尚有清償力時就不符合要件。
4. 須債務人與受益人於其時明知有害債權之情形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侵害債權罪)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債權人撤銷權)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實例:
妳先生有欠銀行卡債已做債務協商每月須償還20000元,可是他於半年前將一筆農地無償贈與給妳。若妳先生在贈與農地給妳時,其銀行貸款已出現不正常繳息還款之情形,則妳先生便可預知銀行將可能會對其依法訴追,申請強制執行,此時處分其財產,則有企圖脫產之嫌。
銀行將可以提告其刑法第356條之侵害債權罪,因妳先生於銀行債款未清,而將不動產無償贈與給妳,則明顯有損害銀行之債權,同時銀行可依民法第244條規定之撤銷訴權,向法院提告撤銷妳先生無償之贈與行為,將農地之所有權恢復至妳先生之名下,然後再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法拍求償,以確保其債權。
又,如果一直沒辦法繳錢銀行會如何做?
如果銀行承辦有熟知律法的話,將會依上述之法律規定與程序來訴追;若銀行承辦人員不黯法律之規定,將以普通之法律程序進行:也就是依法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後,再申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妳先生之財產(動產與不動產)或查扣其薪資抵償;若妳先生當時已無任何財產與薪資可供執行時,法院將停止執行,然後酌發債權憑證給銀行,銀行只有等日後有發現妳先生之財產時,再申請強制執行。

若妳們夫妻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其財產制的話,那銀行也可能會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然後依民法第1030-1條之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因此銀行便可以就妳先生分配之剩餘財產之部分,申請強制執行抵償。
妳先生最好去跟銀行協商,提出他可以負擔之方式償還。如此應該是較為妥善之處理方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