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律師、書記官考試教戰手則 ~ 謝心味律師:2005/10/23
前言,因為本人姪女要參加書記官考試(其非法律系畢業生),請本人提供準備考試的心得,乃將昔日同學、學弟為司法官、律師榜首的如何準備考試心得,再輔之個人應試的種種體悟,加以整理,希望對身處於考試煎熬的各類法律相關考試考生,有所助益,早日脫離考海,金榜題名,在工作、學業、事業上更上一層樓,不也是功德一件,如果有效的話,請廣為流傳,並於留言討論中不吝賜教,是祈。
一、如何記誦法條:
1、準備一本小六法
2、看到參考書時,有引述法條時,出現一次就翻閱小六法上該條文一次。第二次出現時,先回想條文內容,之後再看小六法該條文完整規定。反覆該動作,直到知悉背熟條文內容。經由此過程,縱使條文內容不能完整呈現,至少對條文內容大意已清楚。
3、準備一張紙,將讀過的法條條次、大法官解釋寫在紙上,以便於回想。
二、如何讀參考書內容:
1、先將歷屆考古書試題題目剪貼下來。
2、找一本不錯的參考書。
3、將歷屆考古書試題題目張貼在參考書相關內容頁數空白處。
4、如果重覆多次出現的相同考題部分,再出題的機會高,儘可能相關的內容予以記憶背誦下來。
5、準備一枝色筆將參考書各頁重點予以圈畫,以利重讀時的瀏覽。
三、如何增強記憶:
1、每日所讀的資料,於睡覺時花十分鐘加以迅速流覽一下。
2、每日於白紙上所記載的法條條次、大法官解釋,判例,迅速回想或流覽一下。
四、平日如何練習答題技巧:
1、養成固定格式的答題體例。
2、題目如為案例型態,答題題例以最高法院判決書的格式為參考。
3、最高法院判決格式,為三段論法,即以法律為大前題,事實為小前題,再得出結論。即按【 】為民法第 000 條定有明文,再將法條文意予以解釋,如有大法官解釋、判例、決議、學者見解,加以援引,繼陳述本案例情形,然後導出本題結論。如引述學者見解批判實務見解時,可先就現行實務見解予以點出其缺失,再輔之以學說見解加以批判,但是最後必須加上一句為於實務見解未變更前,仍以實務見解處理之。
4、題目如為申論題,則應先加以解釋其定義、再加以解析其構成要件,最後舉例說明。
5、練習答題不必如正式考試,但務必練習到該題應該有的答案,都有想到的程度,如該題有四項重點,則以條列式寫出,並將相關條文、判例、決議、大法官解釋寫出來。
五、題目應考心態:
1、簡單的題目複雜化,如申論題。
2、複雜化題目簡單化,如案例題。
3、如為案例題,會寫的題目於該大題中各子題答題時,可先將結論予以點出。如無把握的題目,則應表現推論過程,最後再導出結論,以博得襄閱、典試委員的情緒分數。
六、平日以何科目為準備重點:
1、如為司法官、律師考試應以國際私法為首要準備科目,因為條文少,答題方式固定。
2、其次,以訴訟法科目(刑訴法、民訴法)為準備重點,因為訴訟法的題目,爭議性較大,會就會,不會也無從亂掰,不會實體法較重視推論過程。而且條文有限。
3、再者,實體法方面,依序研讀民法總則、親屬繼承、刑法總則、票據法、保險法、刑法分則、民法物權、行政爭訟法、公司法、海商法、民法債權。行政法總論。
4、如此分配研讀順序是為因應,考試各科大都出四題,平均分配於各應試範圍。舉例言之,如民法試題,四題的分配必為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如研讀總則、親屬繼承,則所費時間相較於債權少,該二題便較易把握,分數自然會較好。
七、考前猜題方向:
1、當年度有修正部分的條文
2、當年度及歷屆的大法官會議解釋
3、當年度及歷年的判例、決議
4、司法院公報所刊登的最高法院民刑庭判決,因為此為未來被選為判例的判決,且為指標性、有參考性的判決,為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
5、整理可能出題的有關判例(如89年台上字第 號)、決議(89 年第2 次民事庭決議)、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2號解釋),及摘要於紙張上,並儘可能加以刻意背誦。
6、近十年來各題已出過的題目,因為現行考試是自題庫中挑選。
八、考場如何答題:
1、拿到試題時,先流覽試題,約花10分鐘時間,以便了解該科試題難易及試題由何題開始著手答題,答題應先以會的題目著手,而不是由第一題依序作題,除非試題題目都會。
2、認為與試題有關的條文、判例、決議、大法官解釋,學說、先寫在試題上方,以避免答題時不會發生掛一漏萬的情形。
3、平均分配作答時間,每題約25分鐘
4、如果試題中有不會或不熟悉的題目,預留答題的範圍先予以空白。
5、挑熟悉的題目先予以作答,不必要由第一題開始寫好,除非第一題是熟悉會寫的題目,以避免作答的情緒。
6、答題不論會寫與否,應練習將每大題中的每小題答案,以分段標示方式加以敘述,如一(一)(二)、二(一)(二)…務必做到段落清楚,讓襄閱、典試委員閱卷時,感覺舒服,多增加情緒分數。因為襄閱、典試委員閱卷時,是以紅筆逐字加以圈點,如卷面亂成一團,則影響其閱卷情緒,對該考生的程度已打折扣,一念之間的分數差異便大。
7、考試用語必須為法律化,應摒去一般的文字寫法,最好如條文則寫【按】、【定有明文】各小題各段落開頭依序標示為【查】【次查】【再查】【復查】【末查】、試題的文字為【準此】【基上】【從而】【揆諸首揭法條】【系爭標的】【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
8、於各科考試應考間隙時間,將摘要於紙張上的判例、決議、大法官會議,取出迅速流覽回憶背誦。
九、商周出版社,有呂宗昕教授所著【K書高手】一書,所提K書觀念,深得K書竅門、巧門,可買來研讀,必收獲良多。

附記:
現在謝律師慷慨的和大家分享他的考試心得
我覺得 這當中特別重要的有幾點
1. 各科目依配分平均準備
2. 常翻讀小六法
3. 熟悉近10年考題 並且在教科書上註記
4. 常考之實務見解和大法官解釋 予以摘要記誦
5. 最近2年新增判例及大法官解釋 值得留意

謝律師補充:
一、如果應考科目是考選擇題,如此次的通譯、庭務員考試,則應加強自己的【記憶長度】。
二、方式為找一本有題目的參考書作為主要範本,於讀完每一章節,便作題目,對於答錯的部分於題目上打勾。以便於下次再作答時,知悉自己是否答正確,又於下次作答時,對於已答對的題目是否答錯,以供評估。
三、為了多次使用,不要直接在參考書題目答案空格上作答,應拿不用紙張作答。
四、於答完題目後,再迅速看一遍該章的內文,以利了解。
五、隔一段時間,有空時,先不要看章節內文,而直接拿題目作答,此時如果答對,即代表該答案已印入腦中,如果先前答對的,現在答錯,則在該題目上打勾,以備下次作答時,為正確之勾選。作答後,再看章節內文。
六、如此反復三次,則有關題目已經可以完全作答正確,完全屬於你的記憶。
七、既為選擇題,出題為求正確,可能針對條文規定日數部分會出較多,因此部分絕對無爭議的原故,於研讀條文時,應注意。
八、平日如何練習答題技巧:
最高法院判決格式,為三段論法,即以法律為大前題,事實為小前題,再得出結論。即按【 】為民法第 000 條定有明文,再將法條文意予以解釋的論點,是經由實証所得,援引最高法院 93台上字第 2010號 為例:

最高法院 93台上字第 2010號
將原判決理由有關兩造的主張及高等法院判斷基礎略去,僅就最高法院認定表示意見部分予以全文照錄如下:
惟按,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倘於新法修正施行前,夫妻因離婚而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者,其結婚後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之價值,應以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為準;如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離婚訴訟合併提起分配剩餘財產之訴或被告提起分配剩餘財產之反訴時,舊法雖未如新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四第一項但書明定以起訴時為準;惟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在於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其財產之增加,係夫妻共同努力、貢獻之結果,故賦予夫妻因協力所得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之權利。但夫妻一旦提起離婚之訴,其婚姻基礎既已動搖,自難期待一方對於他方財產之增加再事協力、貢獻,是夫妻於離婚訴訟合併或以反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時,其財產範圍及其價值之計算,以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準,實乃法理,於新法修正前,亦應依此基準計算。本件原審究以何時點計算兩造之剩餘財產,既有未明,其以前揭情詞,命陳湘華給付及駁回高鳴明其餘請求,即屬無可維持。兩造上訴論旨,各指摘原判決上開不利於己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均為有理由。

由上述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已經可以驗証本人在台大時黃茂榮教授告訴我們學生,答題如果可以練到如最高法院的判決寫法,可考試必得高分。因此,奉勸有緣到本網站的法律系學生或考生,平日要以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格式練習模擬試題,將可早日脫離考試夢靨,開創人生的未來前途。有關另一種寫法,將找一則地方法院判決作解析,咱們下次見。

節錄自謝律師官方網站,感謝分享:http://www.swlaw.com.tw/comp.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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