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之瑕疵:
1.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法律行為於成立之時,當事人雙方心中無欲為發生該法律行為效果之意思而仍為意思表示者,稱之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我國民法上關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原則上規定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惟當事人間法律行為雖無效,為顧及交易第三人之維護,因此民法八十七條規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何謂「不得對抗」?法學概念上涉及所謂「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之區辨,並涉及法律行為交易過程中有關第三人保護之問題,為典型之基本觀念研析類型。
《 典型例題 》
八十八年司法官考試第一題
甲、乙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甲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不久,乙死亡,該地經辦妥繼承登記予善意之丙,丙立即出租並交付該地予亦為善意之丁。其後,丙被戊之代理人己詐欺,而就該地辦理抵押權登記予戊,戊及己均不知甲、乙之通謀情事。半年後,甲請求丙及戊分別塗銷所有權及抵押權之登記,並請求丁返還該地,有無理由?試說明之。
《答題關鍵》本題為詹森林老師出題,看似雖非毫無疑義,惟亦無突襲之處。其主要在於測試考生對於基本條文之熟悉程度與應用能力,雖不至發生看到題目而無從下筆之情形,惟若要取得高分,恐亦非易事。
本題測試之重點如下:
(一)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但書所謂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其善意第三人之範圍。
(二)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適用。
(三)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三人之範圍。
《擬答》
(一)丙未取得土地所有權:
甲、乙間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甲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其意思表示無效。故乙實際上並未取得土地之所有權
其後乙死亡,其繼承人丙雖辦妥繼承登記且為善意。惟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但書所謂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其善意第三人並不包括概括繼受人,故丙仍未取得該地之所有權。
(二)甲得請求丙塗銷所有權登記:基於(一)所述,丙並未取得所有權,甲當可依不當得利或基於其所有權請求丙塗銷所有權登記
(三)甲可類推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代位丙對戊行使撤銷權,撤銷被詐欺之設定抵押權意思表示,進而代位丙請求戊塗銷抵押權登記:
由於戊及己均不知甲、乙間之通謀情事,故甲不得以其無效對抗戊,合先敘明。
依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時,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1)本題中戊之代理人己詐欺丙,依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似乎應就戊是否知悉己詐欺丙,而決定丙是否可以撤銷其被詐欺之意思表示。惟本題中己為戊之代理人,應對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但書之第三人作限縮解釋,使之不包括相對人之代理人或受其委任從事締約者。故,丙得撤銷其受己詐欺之設定抵押權意思表示,進而請求戊塗銷抵押權登記。
(2)又丙非土地所有人,其對甲負有塗銷所有權登記之義務,且因丙設定抵押權予戊,致甲之所有權有不能圓滿之虞。惟甲、丙間並無所謂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故甲應可類推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代位丙請求戊塗銷抵押權登記。
(3)甲本身則並無請求戊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權利,因為其不能以無效對抗善意之戊。
(四)甲不得請求丁返還該地:
丁為善意,故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甲不得以其無效對抗丁,然亦有學者主張,丁為承租人而占有土地,此與甲、乙間通謀所有權移轉無關,故無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但書的適用,對於上述二說,本文基於交易安全的保障,贊成前說
基於上述,甲自不得主張丁應返還該地。 
《參考資料》林誠二/民法總則講義(下)

2.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真意保留
依民法第八十六條:(真意保留或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八十七條:(虛偽意思表示)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不知情;虛偽:明知故犯)
真意保留或單獨虛偽意思表示,乃因心中保留(也許心中還在竊笑,對方被我騙了,還不知道...),此即為口頭上的諾成契約(一方要約,一方承諾;契約立即成立),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有心中保留 (單獨虛偽表示)、通謀的虛偽表示、錯誤、誤傳、被詐欺或脅迫等。

3. 例題:
甲(男)欲與乙(女)訂婚,但因自己貧無立錐之地,恐遭乙輕視,乃與友人某丙情商,請丙將其大樓一幢之所有權假裝已買賣名義移轉登記於甲,以資炫燿,結果甲乙婚約居然訂立,大功告成後,丙乃向甲請求將該樓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自己,竟發現甲已將該樓所有權以贈與名義移轉登記於乙。丙氣憤之下,乃將六法全書一部,拋擲於門外之垃圾箱,而為路人丁所佔有,並轉賣於舊書攤,得款六十元:(1) 丙能否向乙請求將該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自己?(2) 甲對丙應負何種責任?(3) 丙之拋擲六法全書有無拋棄之效力?
擬答:
(1) 丙不能請求善意的乙塗銷登記。
A.甲乙間的買賣契約及物權契約,依民法87條規定,均無效,甲不能取得所有權. 甲 擅將土地贈與給乙,屬無權處分.
B.無權處分,依民法118條規定,原屬效力未定,由原所有人丙決定其效力,但:
民法87條規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亦即,倘乙主張甲丙間的法律行為有效,丙不得主張無效加以對抗,因此丙不能向乙請求該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自己.
(2) 甲無權處分丙的房子,取得價金,丙得依侵權行為(民184),不當得利(民179),及不法管理(民177)等規定向甲主張權利.
(3) 丙將六法全書拋擲於門外垃圾桶,依民法764條,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所以丙之拋擲六法全書於垃圾桶具有拋棄之效力.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