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油煙問題
問:是否餐廳業者裝設有靜電機等污染防制設備就是合法的,就不會被開單?
答:若業者已裝置污染防制系統設備,但不足以處理因烹飪作業所產生的油煙與異味,或設備無定期維護保養與記錄,被陳情時,稽查大隊還是會處分。
問:油煙異味污染防制設備價格昂貴,裝設防制設備後,能改善污染陳情問題嗎?
答:烹飪作業不超量,配合設置適當的污染防制設備處理污染物,在設備正常操作及維護保養都良好並記錄完整時,處理效果就會如預期良好,如非惡意,陳情原因可改善。
問:業者已裝設靜電機、水洗機與活性碳,但設備廠表示無法保證設備效能符合規範。
答:油煙污染防制設備設置後,污染物排放需符合法規排放標準,若烹飪作業量符合防制設備設計處理量,設備商無法保證處理效率,建議另尋信譽較佳之設備商協助。
問:因鄰居個人情緒因素之陳情案,造成業者不堪其擾。
答:建議業者需與鄰近居民建立良好之關係,以避免民眾做惡意的陳情,另業者自身之防制設備設置與污染排放皆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避免造成近鄰困擾。
問:如何進行污染防制設備自主檢查?檢測異味費用一般是多少?
答:自主檢查需洽請合格檢測機構,對其設備異味處理效能做檢測,檢測時機為(1)最大作業量時及(2)設備保養前,最劣化時,在上兩點最嚴苛時機檢測還需符合法規標準,若檢測不合格,請業者持續改善,至符合法規排放規定。另採樣地點需選擇在周界、下風處,而距離則依現場環境決定。另外,異味官能測定價錢不等,請業者多聯絡幾家檢測機構,以比較價錢。
問:連鎖速食業之防制設備多大同小異,每一家需分別做檢測嗎?
答:連鎖速食店雖防制設備規格一致,但各家店之烹飪作業量、操作維護保養與週遭環境等相關因素不盡相同,導致油煙異味排放效果不同,因此設備效能自主檢測無法以一家檢測結果取代所有連鎖店。
問:業者應如何改善烹飪所產生的異味問題?
答:目前烹飪所產生之異味陳情遠高於油煙問題,需裝設能去除異味的處理設備,如濕式洗滌塔、活性碳吸附裝置、紫外光-臭氧及其他具除異味功能之設備,並視本身烹飪作業量與作業模式,選購足夠處理能力之設備,此外,設備需定期清潔保養或汰換配件,以發揮設備最大效能。
問:業者已裝設污染防制設備,但仍舊被陳情。
答:裝設污染防制設備後不代表所產生污染不會影響到附近居民,通常已裝污染防制設備,仍被民眾陳情之主因有三項,(1)設備已故障,無正常運作,(2)設備效能不足以處理作業量所產生之污染,及(3)遭遇敏感民眾。 首先需檢查設備是否正常運作,若無運作需修復,再者若設備運作正常,可檢查排放口是否有白煙冒出與異味濃度是否過高,若為現有設備不足以處理作業量,則需改善或添購污染防制設備,以符合空污法第23條:「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此外,敦親睦鄰亦為餐飲業一項重要工作,需與鄰近居民多溝通,建立良好關係,避免民眾重覆陳情。
問:業者將排放口導入水桶中,是否就能解決異味問題?
答:將烹飪所產生之油煙、異味導入水桶中,其功能僅為降溫,若在導入水桶前無油煙或異味處理防制設備,是無法解決問題。
問:油煙排放口應排向何處?
答:在高樓林立之都市,盡可能將排放口延伸置鄰近區域最高之處,對附近居民的影響較小,惟需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例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第105條第10款規定,排煙管應伸出屋面至少一公尺,排煙管出口距離鄰地境界線、進風口及基地地面不得小於三公尺。
餐飲業油煙空氣污染物管制規範及排放標準(草案)
一、第一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第二條
本標準專有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餐飲業:以烘、烤、煎、炒、油炸等烹飪方法處理食材之事業場所。
(二)集排氣系統:係指將烹飪作業區排出或逸散出之油煙,捕集並輸送至污染防制設備,使傳送之氣體不直接與大氣接觸之系統,該系統包括集氣設施及連接裝置。
(三)集氣設施:收集或避免油煙逸散之設備。
(四)捕集速度:包圍型氣罩之捕集速度係指氣罩開口面任一點之最低風速;外裝型氣罩之捕集速度係指氣罩吸引油煙逸散範圍內,距該氣罩開口面最遠距離之作業位置之最低風速。
(五)烹飪作業區:係指所有使用中之烹飪用具外緣所形成之作業區。
(六)擋板過濾器:係指能將含油煙之廢氣經由碰撞、截留等去除機制,將油份自氣體中分離,達到清淨廢氣目的之污染防制設備。
(七)濾材過濾器:係指利用纖維、陶瓷、金屬或其他材質經編織方式所結構之濾材,具有慣性碰撞、截留、布朗運動、重力沈降或靜電吸引等去除機制,將油份自氣體中分離,達到清淨廢氣目的之污染防制設備。
(八)靜電集塵機:係藉由正電極放電端釋放出電荷,使含油煙廢氣中之油份液滴帶電,再經由靜電吸引作用,將油份液滴附著於負電極收集板後去除之污染防制設備。
(九)污染防制設備排放削減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排放削減率﹦(E-E0)/E*100%;單位為%。
E:經集排氣系統進入污染防制設備前之油煙污染物質量流率,單位為g/hr。
E0(排放量):經污染防制設備後逕排大氣之油煙污染物質量流率,單位為g/hr。
三、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
(一)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用餐座位數85個(含)或廢氣總排氣量80Nm3/min(含)以上之餐飲業。
(二)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用餐座位數85個或廢氣總排氣量80Nm3/min以下之餐飲業者,因民眾陳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之虞者。
四、第四條
餐飲業作業場所空氣污染物產生區應設置集排氣系統,其性能與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集氣設施之廢氣捕集速度應大於1.0m/sec(含)。
(二)集氣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須超出烹飪作業區周邊20㎝以上。
(三)集氣設施應設置瀝油槽、導油孔及集油容器。
(四)風管中之排氣速度應大於7.5m/sec(含7.5)。
(五)廢氣排放口不得接至下水道或溝渠中。
(六)集氣設施每週至少清洗積油一次,並做清洗記錄。
(七)風管每半年至少清洗油垢或更換一次,並做清洗或更換記錄。
廢氣排氣量可使用簡易式流量計量測;或以風速計測得知風速乘上測點之管線截面積之積表示各項記錄應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五、第五條
餐飲業作業場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應設置油煙污染防制設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能固定且易於拆換清洗之擋板或濾材過濾器。
(二)應設置靜電集塵機或排放削減率大於百分之九十(含)之油煙污染防制設施。
(三)設置靜電集塵機作為油煙污染防制設施,應設置導油孔、集油容器及符合設備電壓設計參數至少9000伏特。
(四)除設置靜電集塵機外,設置排放削減率大於百分之九十(含)之油煙污染防制設施,應備有排放削減率證明文件。
(五)擋板或濾材過濾器每週至少清洗或更換一次,並做擋板清洗或濾材更換記錄。
(六)設置靜電集塵機,若油煙收集板非自動清理者,每週至少清洗一次,並做油煙收集板清洗記錄。
(七)靜電集塵機或油煙污染防制設施應依原設備廠商設備使用手冊規定進行操作及維護。各項記錄應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六、第六條
餐飲業油煙廢氣濃度測定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放管道之採樣方法依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方法或日本JIS Z8808法或美國EPA TGKMETHOD 5方法測定。
(二)排放管道之分析方法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標準檢測方法公告前 ﹐得採用符合日本油霧去除裝置檢查標準之索式(soxhlet)萃取法進行檢測。
(三)排放管道氣體組成之分析方法依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方法或日本JIS K2301 Orsat法。
(四)廢氣排放管道之採樣孔位置應設於造成擾流(如管道彎曲、收縮或放大處)下游大於管道直徑1.5倍處,該孔位置應距下ㄧ擾流至少0.5倍管道直徑距離,其他未規範之事項應符合「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規定。
七、第七條
餐飲業作業場所應保存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產品名稱與規格等資料備查。
八、第八條
本標準發佈前已設立之餐飲業,應自發佈日一年起符合本標準規定。
用餐座位數85個或廢氣總排氣量80Nm3/min以下之餐飲業者,因民眾陳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之虞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日起六個月內符合本標準規定。
九、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佈日起實施。
十、第十條
本標準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之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備編第三節廚房排除油煙設備相關規定(91.7.30)
一、第一百零三條
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之排除油煙設備,包括煙罩、排煙管排風機及濾脂網等,均應依本節規定。
二、第一百零四條
煙罩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厚度一.二七公厘(十八號)以上之鐵板,或厚度0.九五公厘(二十號)以上之不銹鋼板製造。
(二)所有接縫均應為水密性焊接。
(三)應有瀝油槽,寬度不得大於四公分,深度不得大於六公厘,並應有適當坡度連接金屬容器,容器容量不得大於四公升。
(四)與易燃物料間之距離不得小於四十五公分。
(五)應能將燃燒設備完全蓋罩,其下距離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二一0公分。煙罩本身高度不得小於六十公分。
(六)煙罩四週得將裝置燈具,該項燈具應以鐵及玻璃密封。
三、第一百零五條
連接煙罩之排煙管,其構造及位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厚度一.五八公厘(十六號)以上之鐵板,或厚度一.二七公厘(十八號)以上之不銹鋼板製造。
(二)所有接縫均應為水密性焊接。
(三)應就最近捷徑通向室外。
(四)垂直排煙管應設置室外,如必需設置室內時,應符合本編第九十二條第六款規定加設管道間。
(五)不得貫穿任可防火構造分間牆及防火牆,並不得與建築物任何其他管道連通。
(六)轉向處應設置清潔孔,孔底距離橫管管底不得小於四公分,並設與管身相同材料製造之嚴密孔蓋。
(七)與易燃物料間之距離,不得小於四十五公分。
(八)設置於室外之排煙管,除用不銹鋼板製造者外,其外面應塗刷防銹塗料。
(九)垂直排煙管底部應設有沉渣阱,沉渣阱應附有適應清潔孔。
(十)排煙管應伸出屋面至少一公尺。排煙管出口距離鄰地境界線、進風口及基地地面不得小於三公尺。
四、第一百零六條
排煙機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排煙機之電器配線不得裝置在排煙管內,並應依本編第一章電器設備有關規定。
(二)排煙機為隱蔽裝置者,應在廚房內適當位置運轉指示燈。
(三)應有檢查、養護及清理排煙機之適當措施。
(四)排煙管內風速每分鐘不得小於四五○公尺。
(五)設有煙罩之廚房應以機械方法補充所排除之空氣。
五、第一百零七條
濾脂網之構製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不燃材料製造。
(二)應安裝固定,並易於拆卸清理。
(三)下緣與燃燒設備頂面之距離,不得小於一二○公分。
(四)與水平面所成角度不得小於四十五度。
(五)下緣應設有符合本編第一○四條第三款規定之瀝油槽及金屬容器。
(六)濾脂網之構造,不得減小排煙機之排風量,並不得減低前條第四款規定之風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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