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修目的及重要成就
壹、進修目的:
學生自認已俱備下列認識與動機,應為修習法律所適當:
一、論證思辨、條理分明
從高中時期便喜歡看法律相關單元劇,'法庭女王' 為我最愛的節目之一;其中深深受到 Diane Lockhart 的影響,她是律師事務所的冠名合夥人之一,女權主義者、民主黨人士,思想自由、立場堅定,對很多事有強烈意見,如極度反感武器及暴力,但曾與一位支持共和黨、茶黨運動的保守彈道專家談情。具出色的管理能力,曾以三言兩語便解決了劇中糾結的許多紛爭。與另一名合夥人 Will 關係很好,在他揭發十多年前曾貪污時試圖解決此事,其後被停牌時亦設法阻法他的冠名合夥人地位被其他合夥人取代,之間信託人還曾圖離間二人的關係,但兩人均向對方坦白,Diane 表示希望繼續合作,後以其法律專業與臨場的機智成功化解了這個危機。故很希望自己也能像這個角色一樣,至少可以獲得培樣如此能力的教育機會。
又曾拜讀王教授澤鑑所著‘民法總則’一書,見其論理明確有序,思緒完密縝細,深為欽服;又以為自身思維模式,亦喜好論理說理,探究致知,更因此萌生習法之願。希望能一展自己在此方面的性向與能力。
二、商貿交易、興訟糾紛
生活至今,自身已然遇見兩起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深感學法律的迫切與必要:
(一)     家族遺產的爭執:
幾年前,目睹家族間為遺產爭論不休,從旁側聽得知其中有一關於民法第 1146 條的內容爭議,我細讀該法條之後,發現其中可能存在些許的問題:首先,繼承權屬身分權,試問如何能遭侵害?是因為繼承權行使概括繼承物權之支配或應繼分受到侵害而言,如因僭稱繼承人之無權占有或第三人善意之占有而有侵害外型的構成嗎?再者,又 1146 第二項中謂該回復 ‘請求權’ 自知悉被侵害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或謂繼承開始起十年者,亦是不明確之用語:此時效規定是為 a. 該‘包裹性’權利整體之一併請求之消滅時效從久從有利考量?抑或 b. 僅針對權利人不能直接支配義務人或支配管領標的物,必須有他人行為的協助,始能實現請求權的內容而言,配合民法 768 或 768-1 之時效取得限制?皆未言明,是當時立法者有意之簡略、抑或始料之未及,不得而知。於今總算有機會與時間可以進修法律,希望能對此問題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     與房東的爭執:
經營餐廳初期,大環境景氣不好,店內營運成本一直再拉高,加上房租的壓力下,手中的周轉現金業已不足,此時此刻,迫於現實的壓力下,只能調漲價格並設法借錢周轉,新北市青年創業貸款,是我的一線希望。興沖沖地把所有準備資料送審,以為這就是轉機的開始,詎料審查委員認為我的店沒有發展性,因為坪數不夠大,無法容量更多的客人,也就是說營業額不夠大。找了學水電的朋友,幫我丈量這間店實際坪數後,才知原來是房東當時虛報坪數,一開始詢問房東就告以不實資訊,房東欺騙了我,我將這個問題反應給房東並想商談租約及租金問題,沒想到房東竟然不理會這個問題,一口否認並說這是我的問題,不滿意就上法院講。
我當場傻住,只覺得完全不合理,怎麼可以騙人呢?,我下了決定,決定不讓房東欺負,主張民法第 245-1 條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並且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惡意要求相對人履行者,房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再者,就租房子而言,房東與我應該 '都是債權人、也是債務人' 才對,房東應給我一個合我所需的房子先、我才同時依照約定繳納房租。其次,就租房子而言,我認為,房子本身,應屬 '重要關係事項',在租房子之前,我再三告知原告,'一定至少要二十坪的使用空間我才要租,否則工作空間不足,將嚴重影響營運',房東一再告訴我有二十坪,且房東應該有清楚的認識;我對房東的信任,應算具備合理與足夠的判斷、且應無過失,所以這份相信是值得保護的,且讓法官來裁決誰有道理吧。

綜上,正如孫大法官森焱所言: '知法而能恃法,不以法欺人,恃法方所以護法,法彰則民治,是所要務於學也'。學習法律之於我、甚至每個現代人,都是必要且基礎的知識。

貳、重要履歷
畢業後至今已4年多,投入職場工作時間僅四年。
第一份工作是一份單純的工作,內容概略是維持捷運站內的悠遊卡加值機、站內 ATM 等金融機具正常運作,包括維修、保養也是職責之一,工作內容簡單愜意。過2年,離開了這份工作,因有自己更大的目標、理想要去完成 (其實不全然如此,大部是自我實踐的原因,小部分是耳聞關於公司關於勞工權益處理不當的問題,導致人力大量流失,自己的工作量也越來越大,最後一個人要扛起3、4個人的工作量,公司也漠視消極處理人力不夠的問題)。當時我不懂勞工法例相關規定,故無法理解公司關於勞工規定是否得宜恰當,最後無奈離職。但也正因為我離開了,激活了心中想要了解法律的種子。
休息了1個多月,我開了一間小餐館,一圓小時候的夢想,如今終能實現,這是第二份工作;由於上份工作存了一些錢,用這份存款,利用短短一個多月的籌畫就開始營運。我滿足於每天做菜、接待客人的廚師生活,忙碌且充實,這是每一天的寫照,很開心、很快樂,因為做這些事情非常的有意義:當初設定就是以非常便宜、份量足夠、又好吃的餐點滿足當地的勞工、學生,自己只要有些許利潤就滿足了。目前已更換店址重新營業至今,生意稍可維持。

叁、結論
在過去的經驗中,與朋友討論後,才發現到自己在法律方面實在是非常的無知,在整個領域裡,我完全是一個粗人,什麼都不懂,只能把我的想法告訴別人訴訴苦,此刻心裡想如果我懂法律就好了,這樣不但可以幫助自己、更可以幫助他人。目前這兩份工作的不順利,或多或少都是因不懂法律所導致,但是由於我碰到的實際案子,竟而讓我對法律這個領域產生極大的興趣,或為塞翁失馬也不無可能。身邊太多人還有法律問題,包括自己,誠懇希望能利用這次的機會入學,也想好好的學習這領域,提升自己的法學素養,還可以幫助他人,何樂而不為?
於是進而目指參加國考,成為律師是我未來的目標,法律學分班正好讓我有這個機會,也是適合自己目前的唯一機會。但願能好好利用這個危機,將其化為轉機,潛心修為,未來可用法律不讓好人再受欺負,捍衛應有之權益,為這個社會略盡綿薄,讓公平正義得以伸張。(約 247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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