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行為者,是指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之法律行為而言。例如:債務之免除、設立財團之捐助行為,反撤銷等行為是。故單獨行為又稱為一方行為。單獨行為有要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不要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之區分。前者即須向相對人表示,始能成立之單獨之行為;後者即無須向相對人表示,亦得成立單獨行為。

共同行為者,指多數當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之一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而言。此種多數意思表示之一致是平行一致的,例如:設立社團之行為、社團總會之決議行為、公司之設立行為、股東會、董事會之決議等。

又契約者,由當事人雙方相互之意思表示之一致而成立法律行為也。契約亦稱為雙方行為,契約為法律行為中最常見的形態。

單獨行為與契約、共同行為不同,在單獨行為,不論有無相對人,無須得到相對人或其他人之同意;契約則須得到雙方意思表示之相互一致。共同行為與契約行為亦不同,就其意思表示可能為兩個意思表示者,固然與契約相似,但共同行為之意思表示為平行之一致,而契約之意思表示為相互對立之一致,兩者顯不相同。共同行為為立於契約與單獨行為兩者間之一種法律行為。(中華百科 劉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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