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競合
文 / 賴丕仁【台灣法律網】

所謂的競合,是指同一事件或行為,卻有數項法律效果競相規範,彼此競為成立之意(不過,法律上這名詞用得有點浮濫,未可皆以前述定義去理解)。舉例而言,民法上的請求權競合,即是指同一事件,而有諸請求權可以主張,例如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請求權之競合。至於刑法上之競合,一般可分為實質競合、想像競合及法規競合三種。以下即針對刑法上三種競合做說明,我們一樣先不做深入的探討,只做觀念上的說明。 

一、 實質競合 

實質競合是指同一行為人,出於數犯意,為數行為,而構成數個犯罪, 且此數犯罪又均能在同一訴訟程序中接受裁判之意。其實,無論是實質競合、想像競合或法規競合,皆是針對同一行為人(不一定僅是一人)的情況,此宜先有認知。例如,甲先為偷竊之行為,復又犯侵占罪行,此二行為在刑法評價上為兩罪,此兩罪即有實質競合的關係。須注意者,實質競合所犯之罪,必須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為,若一罪為裁判確定前所犯,而在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則不屬實質競合,須分別量刑。亦即,實質競合始有數罪併罰之適用。「實質競合」這名詞個人不太贊同,蓋「實質競合」乃是數行為成為數罪,數案件,分別審判,只是併合在同一訴訟程序定其刑度耳,此與「競合」之原意,實不相干,易造成誤解。 

二、 想像競合 

想像競合是指,同一行為人,因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 (法益),而此數罪名在想像上產生競合之現象。例如某甲開車追撞某乙,造成某乙車毀人傷,則甲之一追撞行為,產生了傷害及毀損兩罪名,此時即有「想像競合」的問題。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故在「想像競合」的情況,必須從一重罪處斷。 

三、 法規競合 

「法規競合」是指行為人出於一犯意而為一犯罪行為,但卻有數法條同時對此犯罪行為規範。於此情形,因行為人只侵犯一法益,應被評價為僅犯單純一罪,故雖有數法條為規範,但只能以最適之法條論罪 [編按 不一定是 '最重的' 喔!請參考 100 律師考題]。例如強盜之行為同時為強制罪及強盜罪所規範,此時因強制行為為強盜之附屬行為,故應只論以強盜罪。此時可以對侵害之法益數區分出「想像競合」及「法規競合」,前者須侵犯數法益,而後者則只侵犯一法益。不過,「想像競合」及「法規競合」往往無法分辨清楚,此處亦不予深論,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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