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預算:總預算係政府根據施政計畫預估未來一定期間(通常為 1 年)之收支計畫書。根據預算法第 17 條規定,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我國中央及各級地方政府均各自編立總預算,所稱總預算歲入、歲出,係以所屬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之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有關盈餘或賸餘之應解庫額、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等應編入部分彙編成之。預算依編製階段可分為:概算、總預算案、法定預算及分配預算。財政統計所列總預算,除另有註明者外,均指法定預算。
@ 政府收支各階段統計方面:
⒈概算:為各機關依其年度施政計畫、初步估計的收支。
⒉總預算案:由某級政府之預算主管機關,審核並彙編上述各概算而成,惟尚未經過立法程序的預算。
⒊法定預算:經過立法程序並經公布的預算,一般又簡稱為預算數。
⒋分配預算:為各機關依照法定預算按施政計畫進度按月或按期分配的預算。
⒌決算:為每一會計年度財政收支計畫實施的結果,亦即預算執行的最後報告。總決算包括總預算與追加減預算的執行結果,以權責發生基礎編製。但跨越兩個年度以上之特別預算,在非決算年度時,則採收付實現基礎編製。
⒍決算審定數:總決算經審計機關審核後,乃編製最後審定數,一面解除各機關首長的財務責任,另一面完成事後監督,並提供往後年度編製預算的參考資料。本刊所列統計數字,如未特別註明者,均以決算審定數為準。
⒎各級政府歲入歲出淨額:指各級政府歲入歲出﹙包括總決算、特別決算﹚,並經扣除政府間移轉收支重複列計部分。
⒏公共部門歲入歲出淨額:將一般政府歲入歲出(包括總決算、特別決算)與附屬單位決算歲入歲出彙總,經扣除各決算間之解庫或庫撥等重複列計部分後即為公共部門歲入歲出淨額。
@ 有關預算執行與決算方面:
預算的執行係根據分配預算辦理,但年度進行中由於施政的推展或情事的變更,原預算難
免發生不足或不能適應的情況,因此有預備金、預算流用、預算緊縮、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彈
性處理。
⒈預備金:預備金為預算中的準備科目,專供原有預算科目不敷支應時為之挹注。分為第
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 2 種,第一預備金編列於各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數額不得超過
其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動支時須經上級機關核定,並轉請行政院主計處備案。第二
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各機關申請動支須經行政院核准,其每筆數額超過 5 千萬元者
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預備金均列為經常門歲出預算,但
動支結果則依其支出性質分經常門或資本門科目列入決算。
⒉預算的流用:各機關的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如其中有一
科目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可以互相流用,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流用的
範圍最高不得超過預算數百分之三十。
⒊預算的緊縮:在預算執行時,如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行政
院會議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各機關經費。
⒋收付實現數:表示已收到的歲入及已支付的歲出。
⒌權責發生數:屬應收應付款項,須留待以後年度繼續處理。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
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歲入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
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於年度結束後 10 日內檢同
契約或證明文件,報經行政院核定,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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