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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律考試第二試同時舉行,相同之應試科目採同一試題 (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第二試應試科目「商事法 (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為「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並 條正配分為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刪除第二試國文科 目列考「公文」、「測驗」部分並修正其試題題型;配合前 揭第二試應試科目配分修正,司法官第二試總分由一千分調整為 九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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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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