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 775 號保障人權 大法官: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違憲!
2019-02-22 16:37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刑法規定累犯應加重其刑,有5名法官和5名受刑人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大法官今針對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作出釋字第775號解釋出爐,認定「累犯一律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的規定,不論犯罪情節一律加重,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舉例,原本一些不符合情可憫恕、情輕法重之罪,法官依現行規定必須加重其刑的情形違憲。

刑法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48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依法更定其刑。聲請釋憲理由認為,不分前後案類型、情節輕重,一律於判決確定後再加重其刑,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比例和罪責原則。

為此,大法官上月召開說明會,請聲請人、關係機關和學者陳述意見。法務部次長蔡碧仲當時表示,貿然宣告違憲會引起軒然大波,並提醒「司法要接地氣」;質疑違憲者則認為,出現問題的應該是獄政制度和處遇計畫。也有學者反映,實務上法官對累犯加重刑度有限,竊盜累犯平均只加重9天。

聲請法官吳志強表示,「做錯一件事情,不應被責備兩次」。另名法官陳德池也舉例,曾有被告因妨害自由判刑4月,後因販毒判刑4年6月定讞,後案漏未認定累犯,檢方聲請更正;但前後案毫無關連性,依法加重刑度不合理。

大法官認為,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部分,對人身自由侵害過苛,不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修法,於修法之前,法官可以就審理的累犯個案,裁量犯罪情節,決定是否加重法定最低本刑。

另外刑法第48條規定,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即日起失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應即併同失效。

[編按] 幾個問題思考:

1. 法律前人人生而平等?真的嗎?就當是好了,所以每個人在法律面前所受的 '保護程度' 也都是平等的,不會因為總統不能絲毫受驚,但我死了不過屁一聲,風險評估與利用價值大不同,所以總統回家有隨扈護送、但我沒有?以這樣的邏輯來強調我們在法律上的基本權與訴訟權等等是 '同樣地位' 的,請問這是哪門子的平等認定?或者這樣說,為什麼大家對 '平等' 這個字這麼敏感啊?

2. 破壞國家社會與他人法益的人,其人權與被害者同?性侵前科犯被放出來,大家都應該放心讓自己的妻女與他同行,因為在沒有下一次的案件發生、犯案後罪證確鑿之前,這個性侵前科犯與隔壁老王都是 '善良老百姓',你懷疑他比老王人品差,你就算歧視他囉,你有侵犯人格權之虞;站在一群憤怒的暴力討債兄弟面前,記得嚴正的告訴他們:'我真的欠你們錢,但我想債務不履行,你們可以先申請債權憑證,然後再強制執行我',以上才是法治國的真實踐?你願意套用上述的兩個例子在現實生活中嗎?

3. 台灣總體犯罪人次從 2013 年的 25.5 萬人次,逐年攀升到 2017 年來到 28.7 萬人次 (2018 好像還沒統計出來),但也有人說重大刑案如殺人或其他暴力犯罪卻逐年減少,是個 '好現象'。殊不知這個數字沒有考慮到 '成罪' 難度的問題?可知法律再像這樣的 '人權大放送' 的方向搞下去會怎樣呢?這將會是全體人民之福嗎?我來猜猜看,2019 年重大犯罪率會更低,因為舉證要求越來越嚴格了,檢察官上訴的情形越來越多了,這樣,安分守法的國民走在路上於是會更安全?飆車族不會更囂張的炸公路?警察越來越暖越草食、越來越有禮?公園群毆越來越溫和?因為所有犯罪者 '人權' 都更完善的被保護了,對,他們都是良善的、都是無罪的,除非檢察官能握有對之近乎百分之百的不利證據,因此也越來越難對之提起公訴,犯罪率自然也變低了。哇~ 好棒!人權萬歲!豬年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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