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訴理由補充書狀

主旨:

就系爭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二項一款提起反訴理由說明

二審反訴聲明:

1. 就系爭租賃物之返還,求為裁判是否存有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事由,以致為不完全給付情事。因被上訴人未履行對待給付,請求裁判被上訴人依民法第 227 條二項,負新台幣二十五萬元之損賠責任 
2. 就系爭租賃物契約內容之不實,求為裁判被上訴人是否構成民法第 245-1 條一項一、三款情事,若然則請求裁判被上訴人負二十五萬元之損賠責任 

反訴事實及理由:

1. 按反訴之提起,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與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446 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2. 查原審訴訟標的為民法 455 條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惟系爭契約至今根本未終止,縱有不可歸責承租人標的物上瑕疵,上訴人並未依法提出終止之要求、亦未拒絕對待租金之給付,僅依瑕疵給付事由要求減免租金 (詳原審與上訴卷證),故有應以原審裁判中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之必要而具備提起反訴之要件,此為一。

3. 詎料於原審期日間,被上訴人不但不具理由要求返還、後竟將系爭標的物申請強制執行、取得占有後,並轉租第三人營利謀取租金 (詳補充證據附證一、二),對上訴人權益損害至鉅,因有損害填補之利益,而認有提起反訴之必要,此為二。

4. 就租賃契約而言,被上訴人主張契約終止之前,與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恐構成締約上過失,應與原審訴訟標的有同一或高度牽連之認定,被上訴人於系爭法律關係上欺瞞不實之行為,造成上訴人因善意締結該契約蒙受損害 (詳上訴卷證),故亦生損害填補之利益,而認有提起反訴之必要,此為三。

綜上,上訴人拜閱原審判理後,慨見原審無論於系爭事實用法之認適、甚或相關裁決,恐涉高度訛誤不公之虞,其終局裁判,已對上訴人持續造成損害年餘,至今未了。
憾嘆之餘,唯懇  貴院究實公鑑,以彰德治。

具狀人 XXX (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補充證據附證一: 系爭房屋招租事實

補充證據附證二: 系爭房屋出租他人營業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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