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享補習班修法情報】
行政院院會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 (加重再犯酒駕及致人死亡或重傷刑責)
1. 增訂 185條之3第3項:「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增訂 185條之3第4項:「犯罪行為人犯本條之罪,對於致人於死之事實有第十三條之情形者,依刑法第二十二章殺人罪各條之規定處斷;對於致重傷之事實有第十三條之情形者,依刑法第二十三章傷害罪各條之規定處斷。」
立法說明:
鑑於酒後駕車除嚴重危害交通公共安全,更對他人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威脅,雖政府屢次宣導勿酒後駕車,然酒駕肇事致人死傷案件仍層出不窮,酒駕者任憑一己之輕率僥倖,肇生事故則奪人性命、毀人家庭,造成無可回復之遺憾,實有加重再犯酒駕致人死亡或重傷刑責之必要,並明確規定行為人對於致人於死或重傷之事實有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情形,即依殺人罪及傷害罪各條處斷,以資明確。
提醒各位讀粉,現在此時此刻立法院亦在初審立法委員所提出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因此有極高的機會在最近 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案 通過三讀。
[編按] 此次修正固然立意甚佳,但重點不在十三條、重點在十四條啦!醉態下 (符合 183-3I 要件) 之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將擬制為十三條,酒駕肇事肯定會少得多喔!政院此次的改法,感覺似乎 '暖' 了點 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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