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0 條
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這裡的 '遞加遞減' 是什麼意思?

例如:某甲為公務員、攜帶凶器、毀越門扇犯竊盜、累犯,應怎麼量刑?

@ 先有本刑、後方能加減,適用 57~73

@ 原本 320I → 321I2、3,所以最輕本刑 → 六月以上、最重 → 五年以下 (同時犯二款,以一款計)

假設該罪被法官判五年,則:

@ 47 最重本刑 → 5 + 2.5

@ 134 本來是  5 + 2.5,但因為 70 規定 '遞加' (就是 '倍數加'),所以是 (5 + 2.5) +  (5 + 2.5)*0.5 = 5*1.5*1.5 =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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