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犯罪行為類型   過失犯

多數行為人共同實現一個刑法上的構成要件。惟此只要多數行為人當中有一人以上(即實行正犯)實現構成要件(即實行行為)即可,並不要求每個人都要實現。
1. 有認識過失、無認識過失:兩者主要之分別在於有無對於行為結果有認識。
    (1) 無認識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刑法第14條第1項)
    (2) 有認識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刑法第14條第2項)
2. 一般過失、業務過失:
    有的犯罪類型會因行為人之業務身分而加重其罪責,此即業務過失,例如:刑法第284條第2項,從事
    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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