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福音 5:31~32

31 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他休書。
32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

心得

今天將分享另一個耶穌的訓誨:'休妻' (離婚) 的倫理。區區二字,道理萬千。所以我必須花點篇幅為各位解釋箇中的緣由、並探討其中的神學意義。文長,先向各位抱歉:

可以離婚嗎?可以,但舊約的離婚條件比新約寬鬆些,換句話說,新約以後,要離婚比較不容易?聖經寫說:在 申命記 24:1 清楚的記載著,只要妻子行為 '不合理',丈夫可以把妻子給撤了,並且要她走人。所以女人要注意、男人就不用?申命記沒說到二個疑問:一是男的耍北爛,女的可以撤掉男人嗎?簡單說,以當時的時代背景而言,這個問題不太可能發生,所以經文沒講到。當然,這樣說並沒有回答到問題;不過從事件發生的理由來看,反過來看應認為是可以的;另一個疑問在於怎樣才算 '不合理'?可否有個較客觀的標準可循呢?這是今天的重點之一。

今天的另一個重點是耶穌來看 '離婚要件' 是什麼?看起來條件似乎更嚴苛了,經文上寫:'若不是為了淫亂的緣故',所以就不應該與妻子離婚?這麼簡單?真的是這意思嗎?糗... 這說法肯定會引發眾人許多的不解、甚至憤怒啊... 理由很簡單,如果耶穌是彌賽亞,祂怎麼會連世上每天上演一堆爛貨不負責任的渣男惡待、虐待妻子的事件都不知道、然後 '只准我打你的臉、不准你打我的臉'?耶穌是神,怎會說出這種連智障聽了都會覺得怪、都會暴怒的論調呢?我常被許多非基督徒的朋友 '臭幹喇醮',就是因為這段經文,所以我特別有感。現在先把我常被臭幹、在公園、法院所遇見的問題 (這些都是真實的案例) 列一些出來,我們一起找耶穌理論理論:

1. 男人劈腿,女人難道不可以主動離婚嗎?
2. 因為家暴的緣故想離婚,也是淫亂?
3. 丈夫外遇,與小三聯手精神虐待元配,妻子很安分,所以這樣離了也是犯姦淫?
4. 還有的丈夫與公公聯手,一起長期家暴、性侵妻子;丈夫多半 '捨不得' 離婚,因為每天都有免費性虐遊戲可以玩,所以只要丈夫不想離,妻子也不能離婚?
5. 丈夫天天酗酒、無業、嗜賭、將自己的妻子女兒當作賭注,輸了再將妻女送入妓院,賣淫抵債換毒,所以只要丈夫不想離,妻子也不能離婚?
6. 妻子不忍見丈夫虐打子女,有時子女甚至達到了受重傷的程度,妻子報警,丈夫在警方法院面前裝無辜裝乖裝沒事,法院因無證據不起訴處分,然後丈夫回家後,以更暴力、更惡劣的態度 '懲罰' 妻子兒女。妻子兒女長年受不了這樣的虐打,又無經濟能力獨立扶養子女、又無處可逃,最後活活被打死,人間悲劇。妻子如此忠貞、並沒有偷人啊,所以仍不能離婚?
7. 要是也非丈夫個人的問題,而是公婆長輩 '擊敗' 呢?天下多得是虐待媳婦的公婆,這種事我聽到麻木,可知這情形之多!這樣也無關淫亂啊!是不是也不能離呢?
8. 丈夫後來老二軟短或性冷感、又買不起假爛,作妻子的只能算衰小,悶一輩子無高潮,因為永遠無法解套認賠殺出?唯一解套的辦法就是等小老二哪天掛了,或直接偷漢子、然後興奮的回家跟丈夫說 '親愛的,我犯淫亂囉,你終於可以把我休掉啦'!於是丈夫休了妻子,圓滿劇終?可是丈夫要是惱羞不願離婚呢?對,殺了他、自首、蹲個幾年,出來再當慾海女神龍,女人也是人呀!?
9. 當初被逼婚的一方,後來因為不堪婚姻欠缺互補互動的生活、或後來情況許可而想獲新生,因而提出分開請求的情形可以嗎?

耶穌是神,神怎麼可能一味偏袒男人、不顧女人呢?上面九問,其實可以濃縮為二問題群:同理反問,女人可以提離婚嗎 (第一小問)?除了淫亂,其他惡害原因可以允許離婚嗎 (第二~九小問)?現在試著用最簡單的文字來回答這二個疑問:

1. 首先我們要先知道,離婚這事的准否,是否可以看這段經文?答案是 '不完整的'。各位看看,31 節可以解釋為:人要 '離婚',就當有 '正式的離婚程序' (請容我改為 '離婚',因為如前述,當時的時代環境,幾乎不可能存在 '女休男' 這種事的發生,但在現代這是存在的,由於聖經可以為超越時代的通解,故可以擴張解釋、對等思考為 '雙方互離')。如此,應不論是男想離、還是女想離、或是雙方都想分開皆適用。32 節,其中的 '只是我告訴你們', 耶穌對眾人 (尤其是猶太人) 指出,若不是因為女方不貞的緣故而撇開妻子,這樣會害妻子陷入 '淫亂' 的風險;原文的 '叫他作' 採用的是 ποιέω 這個字,這是個 '使役動詞',意思為 '讓、使' 有一點 '催迫' 的意味,這是一個 '原則性的' 開示,絕不是耶穌要對天下人 (至少是猶太人) 興師問罪、審判指責 (放心,耶穌會的,只是時候還沒到而已,人類最好皮要繃緊點啊),而是 '原則上'、'理想上'、'純律法上' 的本源探究;是一種提醒、勸阻、與 '真正標準' 的宣示。這段話是耶穌在告誡男人 '不要無故亂撇下妻子'、而不是在說 '只能因為妻子不貞的理由才能離婚' 喔只是果真為了非不貞的理由趕走對方 (妻子),會害對方 '犯姦淫'。這話是站在男人的立場來說的,也就是說,原則上唯有 '不貞' 這點,可構成丈夫要妻子離開較為合理的依據,其他的原因,都會害妻子陷入 '淫亂' 的指控;為什麼呢?因為若妻子仍是忠貞的,還想跟著丈夫,丈夫若只因為別的因素趕走妻子,不就等於是讓妻子 '在還愛著 (至少是心甘情願的想跟著) 丈夫的情況下、逼迫妻子另從他人' 嗎 (請考慮當時的時代背景)?阿這樣不是 '犯姦淫' 那還會是什麼?這也害了另外娶這名妻子的男人。各位同學,容我再提醒一次,請不要忘記考慮當時的 '時代環境',女人很難在沒有家族、夫家、成年子輩的保護下獨立存活的,所以這樣的撇下妻子,妻子為了生存,應該會在不短的時間內改嫁、或另作別的依附。因其他原因讓一個還愛著丈夫的妻子離開丈夫,這就等於是逼迫這樣良善的婦女去違背原本期待被遵循的節操了。所以這段話,並不能完全理解為 '離婚守則',反而更應該解為 '男人對待妻子應有不輕易遺棄的責任與義務' 的教誨。若從現代來觀察這句話,應解為 '夫妻皆應有不輕易遺棄對方的責任與義務' 才對;同理,若不是丈夫不忠,妻子主動離開丈夫,則會害丈夫陷入淫亂的罪裡。與其說這段話在討論 '離婚',不如說是討論 '無故遺棄' 的後果態樣之一。這根本不是在討論 '可不可以離婚' 啊。個人認為這樣解釋方為本段之真意。第一小問題暫回答到這裡。

2. 現在來看第二個問題群。既然這裡不是完全在討論離婚問題,那想離婚的念頭發生時該怎麼辦呢?我必須說,這須要另外查找經文的依據了 (建議看看 太 19:3~12),至少不要把這麼大的問題,全讓這段經文來負責。今天稍微講清楚一點。

從上面的八小問,可以看見 '足以構成雙方分離、不願同居生活' 的一些 '合情理' 的原因,也就是剛剛說的 '不合理對待'。我們先從 '當初結婚是雙方相愛、自願結合' 的情形來討論 (第二~七小問):會發生這些鳥狀況,肯定必有一方是 '違反約定' 的,違反了當初婚姻的 '誓約'、違反了當初 '相互廝守照顧一生' 的約定。對基督徒而言,結婚若是 '神所配合' 的 (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神配合的喔),後來連神的配合都敢隨便違約,這樣的情形是非常不應該的喔!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應有更高度的 '容忍義務',也當去想想彼此願意結合的 '初衷';怎麼會搞到後來互砍呢?怎麼會弄成仇人呢?怎麼會從 '疼愛的對象' 轉成 'WWE 的練習沙包' 呢?一定其中有個人破壞了這個約定、也一定其中有個人不願再容忍,這兩個原因彼此相生相剋,一定是:一個死性不改當渾蛋 (這包括自己無力處理婆媳問題還要太太無條件配合的丈夫) + 一個不願或不能再予以配合忍耐 = 離婚。在這種情形下,當渾蛋的那個,應受較大的譴責,個人認為一旦一方渾蛋 '過了頭'、到達了另一方容忍讓步的 '極限' 之後,另一方應有提出 '休書' 的權利。聖經上不也說:'耶和華 - 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瑪拉基書 2:16) 嗎?所以 '離開一個以強暴待人、做神所恨惡行為的男 (女) 人,神不會不同意才對' 應是合理的、且有相當根據的推測。況且,在徹底翻臉前,還可以先透過 '諮商'、'調解'、'分居' 或 '隔離',使雙方得有再次冷靜三思的機會啊,若仍破局,再無奈離婚不遲。於是可以知道:離婚的歸咎方是 '非受迫情形下的違約方',應無疑義。至於這樣的違約、誰對誰錯,除了當事人與神之外,其他人實在不應有所批評論斷,所以也不要去說別人怎樣對或不對,盡力追求和睦沒錯、但同時也要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感受才是。總之,不要去當那個 '先靠杯的違約者' 就對了,這筆帳總會被清算的。

3. 第八小問:小老二的問題比較棘手:若當初結婚是雙方相愛自願結合的,沒錯、老二當時也沒問題,很OK的、也沒有誰在其他事情上的 '違約';但後來誰知他變成了軟屌伯,嚴重影響了妻子應有的權益,這時可以離婚嗎?這也要從經文來判斷了。記得保羅說過:'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哥林多前書 7:9)。可知這裡的原則是可 '透過嫁娶解決性慾的需求問題' 的,若原先的嫁娶行為已無法滿足、且自己的慾火又無法澆熄,於理上應可允許解除現有婚姻契約、另為他約,因為經上允許透過 '嫁娶' 解決 '基本生理需求' 的原則,也就是說 '澆熄慾火' 的位階,還在 '嫁娶' 之上,我猜可能是神不希望人因為控制不住自己的性慾、無法發洩、而另尋不當的解決路徑,所以可以以此理由請小屌離開。當然啦,這只是 '理論上' 的操作推想罷了;實際上各位請想想,若雙方真有 '真愛'、'真正的相愛相隨相伴','痛傷一個心愛的人自尊心所帶來的歉愧' 竟然抵擋不過 '高潮的爽感'?這樣還叫做 '真愛' 嗎?我他媽的有點懷疑就是了。在此鄭重強調,這純粹是我 '個人的看法' 而已,高潮對一個人重不重要,是這個人與神和他自己還有他另一半之間的事情,我沒有說選高潮的就一定是婊子喔;不過將心比心,如果我是軟屌,而我看得出另一半在這檔事兒非常看重的話,不用對方開口,自己就要趕快治療啦!再不行,我自己會先說要撤,這才叫 '自愛自覺'、'周到體貼'、與 '真愛的展現' 吧?!(懇求神,不要讓我有這一天好嗎...)

4. 最後來處理第九小問。被詐騙的、被迫的、被誘拐的、被利益唆使、或暴力挾制下而結婚後來卻斯德哥爾摩的想永遠繼續呢?也好啊,請自便。那想離婚呢?簡單,請趕快這麼做,因為這根本不是 '結婚'、更不是 '神配合的' 好嗎!趕快離,不要再浪費自己寶貴的人生了。

結尾發發牢騷吧。今天這段經文正可以作為之前我為什麼決定先暫時放下法律研究、先去研究神學的 '代表性原因' 之一了。因為有時候我實在看不懂聖經在寫什麼啊!到處問其他人也得不到滿意的解答,還被嫌惡問題怎麼那麼多;禱告一時也沒有回應,我又是個急性子。那請問我該如何是好,當沒看到嗎?胡亂解釋嗎?還是乾脆放棄信仰?不,我要搞明白!所以我又搞了四年,現在好像又多懂了些。但代價是:也搞到之後除了宗教相關系所外,沒有博士班願意收留我了,趕林老書的咧!不過說句實在話,若是這樣可以讓我多懂一點神的話語與教導、並且可以給大家多一點的參考與反思:值得!

誠懇送給未婚朋友們的一句話:眼睛睜大點。

最後送給已婚朋友們的一句話:裝瞎裝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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