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泥案關鍵: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
昨天,一起讀判決介紹了亞泥的採礦執照展限訴訟,北高行是以亞泥在執照展限申請時,並未進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核准的行政處分有瑕疵,因而撤銷核准的行政處分。這個程序是什麼?應該怎麼進行?

諮商同意參與程序
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這裡規定了四種利用的樣態,包括: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亞泥公司如果要在原住民族土地或周邊一定範圍的公有土地,從事採礦這種資源利用的行為,應該諮商、取得同意或參與,才可以進行。

同意或參與的程序如何進行?
雖然原住民族基本法在94年就已經公布施行,但第21條如何運作,並沒有進一步的規範,原住民族應該如何同意或參與,那些屬於資源利用的範圍,並不清楚。104年6月,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21條第4項,將「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等事項,授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也就是原住民族委員會另定之。基於這個授權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在105年1月頒訂「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辦法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之事項,稱為「同意事項」。這個「同意事項」需要經過原住民族土地或自然資源權利因此受影響的「關係部落」以「部落會議」議決,門檻則是:過半數「關係部落」依照參與辦法規定的程序議決通過「同意」或「參與機制」。「部落會議」的召開,可以由辦理「同意事項」的政府或私人,比如亞泥公司,向所在地的公所申請召開。申請人需要提出三件事情,並以公聽會的方式來傳遞訊息,同時也應該邀請利害關係人、專家學者或相關公益團體陳述意見:

同意事項之計畫、措施或法令草案
當地原住民族利益分享機制、共同參與或管理機制。
其他與同意事項有關之事項等。
在會議前15日, 部落會議主席應以書面通知原住民家戶及申請人。會議表決原則上以不記名方式,通過需要部落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贊成。當部落會議通過「同意事項」之後,為了確保申請人會履行承諾,主管機關應將部落會議議決通過之共同參與或管理、利益分享機制,列為附款;公所則應納入行政契約中。

執照的展限,也有適用?
最後一個問題則是:原住民族基本法是在94年公布施行,亞泥的採礦執照的核發早於94年,當採礦執照是展限,而不是新核發時,有沒有適用「諮商同意參與程序」?行政院在105年11月的會議認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只有適用在新的礦業權設定或新用地核定,至於礦業權的展限,並不適用。以亞泥案展限案為例,行政院這次會議的結論認為不需要經過「諮商同意參與程序」。不過,這個見解並沒有被行政法院接受。北高行認為: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之前的礦業核准,原住民族還沒有辦法在核定時表示意見,依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應該在礦業權展限的時候,讓原住民族表示意見。~ 一起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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