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刑法外,其他法規中有關數字之 '以上、以下' 當如何適用?

發文字號:銓敘部90.01.17.九十退三字第1979814號函
公(發)布日:090.01.17

本文: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中「滿六個月以上」或「滿半年以上」之規定,均應俱連本數計算,從而公務人員任職年資尾數恰為六個月者,均應以一年核計退休(撫卹)金,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 惟查 刑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依據上開規定及一般慣用法律用語之界定,法規中稱「以上、以下、以內」者,應俱連本數計算。為求審慎,本部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將相        關問題陳報考試院,經考試院第九屆第十一次會議決定交付審查        ,並於同年十二月十九日召開審查會討論獲致共識以:「『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中『滿六個月以上』或『滿半年以上』之規定,均應俱連本數計算,公務人員任職年資尾數恰為六個月或半年者,均應以一年核計退休(撫卹)金」。上開查會結論經提報九十年一月四日考試院第九屆第二一六次會議議通過。準此,前開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中有關「滿六個月以上」或「滿半年以上」之規定,均應俱連本數,又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第二條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四條亦有相同規定,均應包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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