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或合約)(covenants),是雙方當事人基於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意指蓋印合約中所包含的合法有效承諾或保證。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存在契約關係(例如 行政契約)。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只有在例外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契約 (意思表示對立合致) = 要約 + 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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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30 Wed 2011 17:14
契約
- Nov 30 Wed 2011 15:41
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
《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以下簡稱CEDAW)
※聯合國大會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號決議 生效:按照第27(1)條的規定,於1981年9月3日生效。
- Nov 30 Wed 2011 00:00
你確定你的智慧是你的財產嗎?(上)
日前讀到智慧財產法,有個感想:這世界上應強調 「智慧財產」 這種概念嗎?
我贊成對剽竊他人著作以為己出者法之制裁、我贊成未經當事人許可盜印翻印行為的罪則該當,因為 「相互尊重」 是作人處世的公設,不僅是在 「智慧財產」 方面而已;只是,智財法概念逐漸形成之後,我放心的不是日後盜版行為的消弭 (有夢最美),我擔心的是人們因此惡化、深化對 「物」 私有概念的劣根性。立法保障所有權人,固然重要,但加強人民在乎對 「物」 的支配權力的 「啟蒙」、 重視 「所有」 的歸屬,是不是真能幫助人們了解人與人互助、尊重的和諧願景呢?我不知道。有中國憲法之父美稱的張君勱先生曾說:「人民對於他的權利的警覺性,乃是憲政的第一塊礎石。」 我相信,這裡的 「覺醒」,是就權利義務關係上,國與民、民與民相互尊重的覺醒,而不是對 「若有人不懂得某方面的彼此尊重,原來還可以透過律法加以制裁?!」 的覺醒;前者是教育,後者是長期不被尊重之下解放之後的報復性反彈。兩者一 「憲」 之隔,效果判若雲泥。
經濟學家常說,人對物的佔有欲是天性。我對此不置可否,但我堅信不分天性的良否而 「順性而行」 的行為是不可以被鼓勵的,更何況為此天性還設計出的交易買賣市場行為與獲利理論基礎,此風實不可長。
我贊成對剽竊他人著作以為己出者法之制裁、我贊成未經當事人許可盜印翻印行為的罪則該當,因為 「相互尊重」 是作人處世的公設,不僅是在 「智慧財產」 方面而已;只是,智財法概念逐漸形成之後,我放心的不是日後盜版行為的消弭 (有夢最美),我擔心的是人們因此惡化、深化對 「物」 私有概念的劣根性。立法保障所有權人,固然重要,但加強人民在乎對 「物」 的支配權力的 「啟蒙」、 重視 「所有」 的歸屬,是不是真能幫助人們了解人與人互助、尊重的和諧願景呢?我不知道。有中國憲法之父美稱的張君勱先生曾說:「人民對於他的權利的警覺性,乃是憲政的第一塊礎石。」 我相信,這裡的 「覺醒」,是就權利義務關係上,國與民、民與民相互尊重的覺醒,而不是對 「若有人不懂得某方面的彼此尊重,原來還可以透過律法加以制裁?!」 的覺醒;前者是教育,後者是長期不被尊重之下解放之後的報復性反彈。兩者一 「憲」 之隔,效果判若雲泥。
經濟學家常說,人對物的佔有欲是天性。我對此不置可否,但我堅信不分天性的良否而 「順性而行」 的行為是不可以被鼓勵的,更何況為此天性還設計出的交易買賣市場行為與獲利理論基礎,此風實不可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