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節錄自專題 「立法委員選區劃分」;黃錦堂撰文;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台大政治學系公共行政組教授。本文原發表於公益信託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選區劃分議題探討」,時間:2005 年9 月17 日(六)
... 新近的相關發展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已經於2005 年8 月3 日通過「第七屆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區劃分原則」(詳載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新聞稿,並見本文章之附件)。
該劃分原則得區分為實質標準與決策流程,兩大部分。若以2005 年4 月人口數22723000 作為基準,扣除原住民人口數部分,剩下人口數再除以73 個席次,如此約可得出每一立委席次之人口基數。目前依報章的分析,粗估約每30.8萬人分配一席;人口數未達以上數目者計有嘉義市、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而這六個縣市,上述劃分原則認為,依前述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第1 項第1 款(每縣市至少一人之規定),各分配名額一人。至於其他之剩餘名額,則分配於尚未分配名額之直轄市、縣市;亦即其餘19 個直轄市、縣市,各以其人口數,以31.9 萬分配一席為計算,則宜蘭縣、基隆市、新竹市與新竹縣因為餘額不足,僅分配一席立委;依據上述劃分原則之計算結果,台北縣將劃分為12 個選區,台北市為8 席,桃園縣6 席,高雄市、台中縣各為5 席,彰化縣4 席,高雄縣4 席,台南縣3 席,台中市3 席,屏東縣3 席,台南市2 席,雲林縣2 席,嘉義縣2 席,苗栗縣2 席,南投縣2 席。
這些應選名額超過2 人以上的縣市,在選區劃分上,依前述劃分原則第3項之規定,「應考量地理環境、人口分配、交通狀況,此外則是應兼顧行政區域完整與票票等值的目標,每一選區人口數與該縣市應選名額除人口數之平均數,相差以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為原則。」至於在程序上,各直轄市、縣市選委會必須依照本項劃分原則,提交各自所研擬的劃分草案與理由,而且在此研擬過程中應邀請政黨、立法委員、學者專家、社會賢達等召開公聽會廣泛徵詢意見,於2006 年4 月底前提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將組成專案小組,參考地方所送來的劃分草案,擬具建議案,最後提交中央選委會經由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為公告。
至於原住民選區劃分部分,中選會發言人表示還需與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原住民立委等各方溝通,另行專案討論。
選區劃分的標準
每一選區人口數均達到絕對相同,係不可能,也無必要,一定程度的出入,應得被容許,尤其若係出於維持既有直轄市或縣市或鄉鎮市轄區完整的必要時。
在比較立法例上,德國聯邦選舉法(Das Bundeswahlgesetz)第3 條規定,選區的劃分應遵守如下的原則:一、各邦的邦界(亦即轄區)應予維持;在各邦之內選區的數目應儘可能合於各邦的人口比例;個別之某一選區的人口數不得高於或低於選區平均人口數之百分之十五;若偏高或偏低已達到百分之二十五的程度,則應重新進行選區之劃分。
其次,邦的層次而言,吾人得以德國Brandenburg 邦之選舉法(Wahlgsetz fuer den Landtag Brandenburg; in der Fassung der Bekanntmachung vom 28. Januar 2004 GVBl.Ⅰ/04 S.30)作為說明。該邦共計有88 位國會議員,其中44 席係以單一選區選出,另外44 席係以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而且係採單一選區兩票制的選舉方式。該邦選舉法第15 條有關選區劃分,係有如下的規定:選區之劃分應盡可能在每一選區均顯示出相同的人口數;選區劃分的的結果應該使各該選舉區整體而言構成一個互相關聯的整體,而且能夠盡可能保障地區性既存的各種關係(moeglichst unter der Wahrung der oertlichen Verhaeltnisse);此外,選區的劃分也應儘可能考量到未來人口發展趨勢有所變更時之維持可能;鄉鎮市轄區以及行政官員的空間上的活動區域只能在例外情形下才被突破;此外,選區之人口數的偏高或偏低,應以百分之二十五為限,超過百分之三十三者必須進行選區之重劃(以上見前述邦選舉法第15 條第1 項與第2 項)。此外,就選務機關之設計而言,係組成邦選舉委員會(Der Landeswahlausschuss),其係由邦選委會主席以及其他成員而共同組成,成員均係由邦政府任命,但需取得邦議會秘書處之同意;解職亦同。
就邦秘書處之前述相關提名權限的行使而言,其係遵照邦議會內之各政黨或黨派的建議而為之;換言之,在實務上應該係依政黨比例而為有關人選的任命。凡此,與我國現行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方式有別,以上見該邦法第11 條。至於選區的劃分應作為該法律的附表(以上,該邦法第15 條第1 項)。至於為了兼顧行政區的完整而得對票票等值加以破棄,該邦法第15 條第2 項規定原則上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若相關人口的差距已經達到百分之三十三的程度,則應立即進行新的選舉區劃分。
國內學界援引美國學者Arend Lijphard 的十六項標準之見解,而將選區劃分之標準歸納為四項:公平代表性(亦即票票等值)、席次比例性(政黨所獲得席次應與選票成比例)、行政轄區完整性、保障少數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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