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民 71 至 110 條、167~171條
(1) 準法行為間的概念 (觀念通知、感情表示、意思通知);§80 催告 (意思通知;但要約是意思表示)、§129 請求、承認、承諾的時效中斷 (觀念通知)、§51 總會的召集 (觀念通知) 、§1053 宥恕 (感情表示)。
(2) 代理 (無權代理、表見代理、§167~§171)
(3) 意思表示不自由:詐欺、脅迫 (§92~§93)
(4) 實例題
1. 甲向乙買一個東西,應支付價金給乙,​乙同時跟第三人丙買東西,乙向甲說:直接把價金交付給丙(​乙把債權讓與給丙),甲直接向丙給付 (債權讓與不太像物權行為,​但財產權卻發生變動,故是準物權行為),如果嗣後甲乙間的買賣契約​無效,丙能不能再向甲請求給付價金?
2. 丙不知甲乙間的法律關係消滅,而甲亦不知情和乙的買賣關係是​無效的,甲將價金交付給丙之後,才知道甲乙間的法律關係無效,怎​麼辦?
(a) 知情:買賣債權讓與 (準法律行為),買賣行為無效時,授權行為有因性 (代理沒有授權行為無因性的問題),依其授與的法律關係來決定。→代理權的關係是依其基礎法律關係是「同一命運」。學說上也有「授權行為的無因說、有因說、相對無因說、相對有因說」等。
(b)不知情:
i) 乙不知情:即甲自做主張 (表見、無權) 將價金交付於丙,丙則依 §170 I II 催告、或 §171 撤回。
ii) 甲不知情:即乙告之丙可向甲請求價金 (§167 後段、§761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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