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訪問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之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例如:推銷員到家裡販售商品,在公共場所任意向路人推銷商品等。
所以訪問買賣和郵購買賣相同點,就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之際,並無足夠的時間或資料可供參考,以致往往在緊迫的時間和壓力下,作成購買之決定。
案例︰
1.瓦斯防爆器︰
電電鈴響起,張太太打開門一看,有二位自稱是瓦斯公司的人員要免費檢查瓦斯,並稱現在政府強制安裝瓦斯防爆器,或佯稱瓦斯管線設備漏氣需更換器材,張太太信以為真而同意安裝,後向家人詢問,始知受騙了。
2.化妝保養品︰
曉慧和同學去公館逛街,經過服務店時被叫住,有位小姐說曉慧的膚質較乾燥,可以為她做皮膚測試,介紹保養方法,就帶她進入三樓店內,推銷了五、六瓶保養品,返家後曉慧覺得不適用,要求解約退款,卻被以保養品已開封拒絕了。
3.套書︰
王太太早上送小孩上學時,有人在校門口推銷兒童套書,因稱今天才有特價優惠,且可先將書帶回家,再分期付款即可,回家後,發現該套書不適合,請求退款還書,公司稱契約書上已載明,不可退款。
說明︰
案例中1之情形,目前有許多偽稱是瓦斯公司人員免費檢查瓦斯或欺騙消費者稱政府強制安裝瓦斯防爆器等情形,此種銷售方式,已被行政院公平會以違反公平法規處分,故如遇此情形,消費者應要求其出示證明文件,或向瓦斯公司查詢,且可向公平會檢舉,如欲安裝時,應請出示公司證明文件以確定販售者為誰,並要求出具產品保證書開立發票,本府為杜絕本市市民遭不肖防爆器業者之不當推銷行為之欺騙,邀集本市四家瓦斯公司協商,達成安檢維護現場不收費,費用併入下一期氣費計收之作法。 另上述案例,均屬於消保法第19條所規定之訪問買賣,依該規定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消費者於七日內如欲解約,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如以存證信函通知,以便於日後舉證,且可避免電話聯絡時企業經營者藉口拖延逾七日,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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