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J 存證信函,英文字母部分自己填一填,核對事實資料無誤後速寄。

敬啟者:
出租人 AAA 女士 (住 BBB,下稱台端) 日前與本人 (FJ) 簽訂租賃契約一事,如存證信函在稽 (CCC 郵局存證號碼 DDD),租金、繳交方式、與期限如所陳,此先敘明。
惟台端於帶看與簽約時再三向本人與本人之合夥人言明 (詳錄音存證檔案一,將呈堂列證),該租約之標的房屋 (EEE,下稱該租屋) 之實際使用坪數有二十坪之多,本人不疑有他,合理信賴台端陳述。後因本人於今年十月申辦就業貸款時,委請數家銀行徵信前來勘查店址時發現該租屋實際使用坪數竟然僅有 FFF坪,與所言實際坪數二十坪有高達 25% 之短少,本人當初再三向台端確認坪數與用途,少於二十坪則不考慮承租,後於裝潢完工後,雖仍覺空間狹小,然基於台端為該租屋之所有人並對外張貼招租載明 (詳招租店面張貼照片存證檔案二,將呈堂列證),顯然較他人為之清楚,故合理信賴,未曾丈量實際面積,僅試圖就現地規劃。直到 106 年十月間金融單位前來勘查貸款業務時才發現,台端已涉欺瞞本人與本人之合夥人而誘使本人承租並簽訂相關契約之詐欺重嫌,導致本人於合夥經營上蒙受重大損害,本人已然投入之百餘萬元,形付一炬 (詳年度現金帳單據與資產負債表存證檔案三,將呈堂列證)。本人在台端未予說明與彌補契約瑕疵之前,自不願再行繳交租金,應是當然之理。
後,詎料台端竟派自稱台端兒輩前來該租屋,即本人有使用權之店面,假借蒐證討債之由,擾亂本人經營運作,該名男子身形壯碩、態度無禮、屢勸仍不離開,已對本人生命身體安全造成威脅(詳錄影存證檔案四,將呈堂列證),之後本人精神上亦承受莫大困擾。若該名男子果如言其為台端之 '代理人',則台端已涉教唆恐嚇危安與教唆強制等罪之重嫌。
台端要求終止契約,顯未考量本人所投入超過百萬之資本,台端反苦苦逼迫本人交租,卻怠於同時履行義務,顯違反誠信至極。台端詐欺在先、恐嚇在後,其行為令人髮指,自當受法律公平之制裁,並完全擔負本人損害賠償之責。
茲限台端於七日內提出道歉並損害賠償方案,逾時恐受訟累,希勿自誤。

FJ 簽章、並押年月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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